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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25:42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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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经技装﹝2005﹞66号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信息化办公室、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配套管理办法。
附件: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企业信息应用水平,打造华东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49号)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2]116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绩效,特制订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补助;市级以上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奖励;政府推进信息化的宣传、培训、交流等。
第三条信息化资金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扶持”的使用原则。《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是资金使用的技术评审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补助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的申报信息,每年初在宁波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公告。
(一)申报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工业企业。中小工业企业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界定。
2、项目建设有利于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能力,达到《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初级信息化以上水平。
3、企业已完成信息化建设规划和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通过。
4、信息化项目申报当年实际投资额(本办法所指的当年实际投资额,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的财务付款数,下同)在100万元以上。
(二) 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企业在实施信息化项目中,支付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软件(工业过程自动化中的采集、控制、监测、分析等软件系统,必须在合同中单独计价)、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的当年实际投资额。
2、补贴标准:被确定为当年企业信息化资金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额原则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县(市)、区属地企业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60%和40%的比例配套承担。
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条件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的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运营机构。
服务平台要以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软件系统为基础;以行业或块状经济区域内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为主业;以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为目的。
服务平台具备较完善的企业间(链)交换、推广和服务等工作机制;有一支信息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专业队伍;有切实可行的可持续性发展运营模式。
补助范围和标准
补助范围:服务平台建设中外购的软件及技术开发、咨询、监理以及运营初期费用等。
补贴标准:列入市级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的项目建成运行后,按项目实际外购软件和技术开发、咨询、监理支出额,由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平台运营单位按1:1:1配套承担,单个示范平台市级财政的最高补助额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服务平台建成运行二年内,给予每家注册用户半免优惠,优惠所需费用由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审核后补贴给平台运营单位(最高年使用费按6000元计算)。
第六条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具备良好信息化基础条件,实现软件正版化;具有完善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和企业首席信息官(CIO);信息化应用能力达到或接近《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指导规范》高级信息化水平。
(二)奖励标准
被认定为宁波市重点信息化示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政府奖励。
经宁波市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信息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政府奖励。
第七条政府推进信息化补助,是指市经委、市信息办牵头组织的面向企业、块状经济运营实体多层次人员的信息化应用宣传、培训、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企业申报资料
1、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通过的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信息化项目可行性分析;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
3、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
宁波市工业企业信息化补助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附表二)。
补助企业确定
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初审后,确定待核实企业名单,并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市级财政信息化资金当年预算和全市信息化申报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总规模情况,按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未获得过信息化资金补助的企业优先、企业信息化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大小排序,确定该年度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名单和金额。
第九条 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与中小企业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申报和评定办法随申报通知另行下发。
第十条 政府推进信息化补助,由市经委、市信息办提出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实施主要采用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方式,市财政局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重点信息化示范企业奖励、重点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示范平台补助的申报受理每年一次,市级部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属地企业,申报材料经同级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计划与经济局)、信息办和财政局审核并同意推荐后,一式三份上报市经委,市级属地企业一式三份直接报市经委。
申请表、申报指南以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及相关网站上下载,当年度扶持名单和补助金额也将在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根据宁波市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补助文件,按企业属地,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同级财政申拨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各级经济发展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经济贸易局)、信息办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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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13号


(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 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 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
  (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 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米的围护设施。
  第九条 在南起万松岭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东起秋涛路、机场路,西至教四路以及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其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其临街建筑物必须用密目网或竹脚手片封闭脚手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三)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作业许可证》;(四)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六)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七)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八)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四)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三)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用砼硬化,宿舍应保持整洁,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利用在建工程作为临时宿舍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条 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改;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
  第二十一条 因设置建筑工地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设置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施工场地泥浆、污水外流的;
  (2)未按规定的地点、范围堆放物料的;
  (3)建筑工地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4)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
  (2)建筑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2)建筑工地未按要求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应用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8〕5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人民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法制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获96分以上的为优秀;85分以上95.5分以下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查制。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采取集中调阅案卷评查和现场抽查案卷评查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被评查单位范围可以是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每年4—5月份抽调行政执法主体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全面检查评议。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不特定期限内到行政执法单位当场抽调行政执法案卷的重点检查、评议。
评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评查单位的范围,以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法制局向被评查单位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报评查小组(设在市法制局);
(三)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将随机抽取的案卷送评查小组;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
(六)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法制局向被评查单位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材料;
(三)评查小组到被评查单位,现场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调出被指定案卷备查;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出具书面评查结果;
(六)将评查结果函告被评查单位,或召开座谈会,由评查小组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二条 评查小组收到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出具加盖印章的案卷回执。案卷回执应当载明案卷所属单位名称,调阅案卷名称、卷号、数量,交接人员签名,交接日期等。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或者重复阅卷评查方式。
分别阅卷评查是指将被评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重复阅卷评查是指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各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评查小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查结果书面函告被评查单位。评查结果函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种类、案卷名称、评查结果以及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被评查单位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小组提出复核。
被评查案卷有1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2卷以上不合格的,列为当年重点督察单位。
同一被评查单位的案卷连续两年存在同样行政执法问题的,由市法制局发给《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对被评查单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给予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逾期仍未整改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作出督察决定。
第十七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案卷存在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归档。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应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后,予以通报。
优秀等级的被评查案卷达8卷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但被评查案卷中有不合格卷的除外。
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评查的全部案卷不超过8卷且全部优秀的,列入被表彰单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市直机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制定,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附件: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需将依法委托的依据附上);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二、行政执法实体合法
(一)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三)当事人适格,符合法定条件。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量化考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基础分均为100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后为该案卷总得分。96分以上为优秀,85-95.5分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00分)
1、立案:(共14分,每项2分)
(1)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3)案情记载;(4)立案依据;(5)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章;(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7)立案时间。
2、调查取证(共25分)
(1)二名以上领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
(2)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
(3)调查取证后保存证据;(8分)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7分)
3、审查决定:(共42分)
(1)告知和申辩;(10分)
a.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5分)
b.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申辩的书面材料及其签章。(5分)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
a.行政处罚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情形,依法组织听证;(4分)
b.组织听证符合《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4分)
(3)处罚审批程序(处罚审批表或案情综合报告);(11分)
a.案情综合叙述;(1分)
b.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及其说明;(5分)
c.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签名;(1分)
d.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
e.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2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3分)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分)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依据;(2分)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
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1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当事人;(5分)
5、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2分)
6、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当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100分)
1、处罚决定书有预定的格式,编有号码;(9分)
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7分)
3、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7分)
4、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7分)
5、警告或罚款全额内容;(7分)
6、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7分)
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分)
8、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分)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7分)
10、被处罚人的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4分)
11、在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签名;(4分)
1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4分)
13、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4分)
14、行政处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8分)
15、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三)行政许可案卷(100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受理;(5分)
2、因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0分)
3、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说明理由;(6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6分)
5、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一个部门受理后,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受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15分)
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6分)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适用特别规定;(5分)
8、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10分)
9、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10分)
10、对被许可人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并有监督检查记录的档案;(10分)
11、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5分)
12、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四)行政强制案卷(100分)
1、行政主体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应履行告诫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20分)
2、经告诫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主体应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30分,每项5分)
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强制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事项;
(2)行政主体所要强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3)行政主体强制实施的具体方法;
(4)申请法律救济的方式和期限;
(5)行政主体印章;
(6)作出决定的日期。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时,符合最低损害原则;(10分)
4、按规定需报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10分)
5、收取的费用合法,并有合法票据;(8分)
6、实施行政强制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10分)
7、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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