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4:35:02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五十一条“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增加“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9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贵阳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征地、移民等原因农转非家庭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等于或低于贵阳市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及时、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中拥有的现金、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家庭收入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

(三)接受继承、赠与的银行存款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保障、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救济费);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各种安置费(包括破产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等;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认定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抚恤(保健)金及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四)一次性慈善救助费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公死亡补助金;

(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九)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并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的名单再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进行讨论审批。审批时限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发《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

第十二条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和发证。

第十三条因无固定住所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临时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有义务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固定居住地而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原则上向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有义务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户主每年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参加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初审情况由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年度审核时间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超过一年未进行年审的《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自动作废。

第十五条区(市、县)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时,各区(市、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收入)、房管(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应当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档案,将核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员、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获得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和其它社会救助情况及时登记归档;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三级数据库,保持数据一致。

第十八条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

第十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对无法认定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得推定为低收入家庭和给予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核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市、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举报箱或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的通知


各司(室),旅游协会,各直属单位:
  《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经2010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

主管司室
业务名称
序号
信息名称
序号
指标名称 

办公室
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工作总结
1
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1
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
政务公开工作打算

3
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

情况报告
1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
基本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3
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综合司
公共服务
1
公共服务的相关规划



2
公开服务的相关标准



3
公共服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旅游消费政策
1
国家旅游消费政策和措施

(待定)

旅游休闲度假
1
旅游休闲发展年度报告
1
休闲产业发展年度情况

2
居民休闲消费年度情况

2
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有关情况
1
纲要编制工作进展

2
纲要有关实施措施解读

3
休闲度假相关标准
1
(待定)

假日旅游
1
黄金周假日旅游市场趋势预测
1
市场特点

2
出游热点

3
消费趋势

2
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
1
概况

2
主要城市和景区信息

3
交通和住宿信息

3
黄金周假日旅游出行提示
1
安全提示

2
消费提示

4
黄金周假日旅游通报
1
概况

2
投诉和安全信息

3
主要城市和景区信息

4
交通和住宿信息

5
黄金周假日旅游市场情况
1
市场总体情况

2
市场特点

6
小长假假日旅游市场情况
1
市场总体情况

2
市场特点

旅游安全
1
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通知、通报



2
旅游安全工作情况

























涉旅突发

事件信息
1
预案发布



2
预警信息
1
时间

2
地区

3
级别

4
建议

3
突发事件月报信息
1
时间跨度

2
事故数量

3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特点分析

6
趋势预测

4
突发事件季报信息
1
时间跨度

2
事故数量

3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特点分析

6
趋势预测

5
突发事件年报信息
1
时间跨度

2
事故数量

3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特点分析

6
趋势预测

旅游救援
1




旅游保险
1
旅游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通知、通报



2
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1
旅行社名称

2
许可证号

新闻宣传
1
新闻宣传主题
1
新闻发布时间、地点、主题

信息化建设
1




设立中国旅游日
1
设立日期
1
日期方案

2
最终批准日期

2
标识和口号

(待定)

3
有关活动

(待定)

政法司
行政法规
1




部门规章
1




旅游政策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2
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09〕34号)



旅游统计
1
入境旅游月度情况
1
入境旅游人数

2
过夜旅游人数

3
入境旅游(外汇)收入

2
地方接待入境旅游月度情况
1
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次数

2
接待入境旅游者人天数

3
国内旅游季度情况
1
国内旅游人数

2
国内旅游收入

4
地方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情况(年度)
1
外汇收入

5
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年度)



6
入境游客抽样调查分析(年度)



7
国内旅游抽样调查分析(年度)



旅游科研





国际司
宣传推广
1
国内宣传推广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活动内容

2
国际宣传推广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活动内容

市场开发
1
国内市场开发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主题内容

4
需办事项

2
海外市场开发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主题内容

4
需办事项

对外合作交流
1
局领导外事活动会见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人员

4
内容

2
ADS开放实施国家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人员

4
内容

行政审批
1
外国政府驻华旅游办事处机构审批管理信息
1
时间

2
受理情况

3
结果通知

规 划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