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重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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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重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重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发行部[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在选择1997年计划内企业时,
除优先推荐地方所属的512家重点国有企业外,还应优先推荐当地符合上市条件的
中央直属企业中的512家重点国有企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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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广场的管理,维护布达拉宫广场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达拉宫广场(以下简称广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拉萨市市区康昂东路以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北围墙以北,布达拉宫南围墙以南,白塔、歌舞团一线以东的地段。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处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广播音响、水电供应、园林绿地等的管理、维修、保洁工作,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管理处应明确广场内绿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区域划分,并保证区域功能作用。
管理处负责保证广场的夜景照明,督促广场周围单位做好“门前四包”落实工作。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广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康昂东路派出所应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
(三)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的工作,对广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维护广场秩序;
(四)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广场内照明设施的维护等工作;
(五)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广场内绿地的更新和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六)环卫部门负责广场垃圾清运工作;
(七)物价、工商、环保、文物、民政及城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党、政、军、警等机关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直接与管理处联系、由管理处负责安排。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处,书面申请中应载明: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区域、规模、主题;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或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布置图;
(四)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及人员、车辆分布图等。
活动主办单位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交安全保卫方案。
第八条 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停止举行的,主办单位应在原定活动举行时间之日的5日前到管理处提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经批准举行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十条 除大型政治性、公益性活动外,在广场内举行的活动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含物资使用费、场地清扫费、劳务费、场地使用费等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主办单位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畜力车进入广场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进入广场步行区,机动车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和平解放纪念碑、国旗警戒线;
(二)焚烧可燃物、堆放石块、便溺、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损坏树木;
(三)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四)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强迫提供服务;
(五)露宿、乞讨;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经批准,举办各种陈列展览、商业影视拍摄、表演、产品推销等活动;
(九)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十)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进入广场;
(十一)影响广场形象、扰乱广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广场内进行照相等定点经营活动,应经管理处同意。经营者应服从管理,不得有影响广场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十五条 在广场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及《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六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管理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予以赔偿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多个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含)内,交易所不受理该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请的数量。
第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核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第九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对其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获批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会员名称
会员号
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客户号
联系人
电话
二、套期保值申请情况
合约代码
买/卖
申请数量
持有期限
三、报送材料 (另附)
1、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客户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3、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4、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声明事项
1、提供的文件内容完整并且真实;
2、将依据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程序从事期货交易;
3、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期货交易,绝不以不当手段干扰期货与相关现货市场运作,并且了解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执行监管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有权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4、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申请人从事期货交易期间,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就有关事项限期提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文件,申请人不会规避或者拒绝。
五、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负责人)签章:
申请人盖章:
六、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事项
我公司保证申请人向贵所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均属实,并在运作中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员签章
会员负责人签章:
会员盖章:
八、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