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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56:14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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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证监期字[1997]9号


各期货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 (证监期字[1996] 14号)下发后,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 但由于各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尽统一,少数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未达到预期效果。为了落实证监期字1996年14号文件的精神,规范和统一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仓金额达到本交易所持仓总金额20%或持仓量超过2万手的期货品种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交割月份合约,必须按规定格式(见附件)披露信息:

  1. 离实物交割最近的;

  2. 持仓量占该品种期货合约持仓总量15%以上的;

  3. 持仓量超过1万手的。

  二、披露信息时,必须按格式公布该交割月份合约交易量和多头持仓量、空头持仓量前20名会员单位的名称、席位号、交易量和持仓量。

  三、其他交割月份合约的有关信息应随时备查,期货交易所不得拒绝会员单位的查询。

  请各期货交易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信息披露规定格式表一、二

附表一

附表一

期货交易所 合约成交量排名表

交割月份______ 年月日

名次
席位号
会员名称
成交量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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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附表二

期货交易所 合约持仓量排名表

交割月份______ 年月日

多头持仓排名
多头持仓排名

名次
席位号
会员名称
多头持仓
名次
席位号
会员名称
多头持仓

1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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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8〕 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及相关附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徐州”,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市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民工工资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市区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依照职权做好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备案时,应当在市建设局指定银行设立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接受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监管。未经市建设局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 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新进入徐州市场的外省市建筑企业、重点监控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4%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缴纳。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缴纳。按项目累计缴纳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100万元缴纳。

(三)在徐施工三年以上,无拖欠民工工资记录、无投诉上访、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凭所在地建设(筑)主管部门证明,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实行银行保函担保。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工程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分阶段滚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纳金额暂按合同额3000万元计算。工程完成3000万元工程量后,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以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按工程项目合同价全额缴纳保证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需要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应缴保证金的30%缴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建设局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有权动用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每月支付民工工资的;

(四)建筑业企业与民工发生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决定先行给付的。

第七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应向市建设局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同时向指定银行承诺,当发生欠薪事件时,市建设局有权动用专户保证金。

(二)建筑业企业举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三)市建设局认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受到欠薪投诉,在市建设局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市建设局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四)保证金动用。建筑业企业是工资保证金支付主体。当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应立即动用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回避、拒绝处理欠薪投诉事件且不能对不欠薪进行举证时,市建设局根据已掌握证据直接动用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市建设局可以决定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其数额以拖欠未结清工程量工程款为限。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的结算必须在半个月内审核完毕;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结算审核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民工工资在工程完成一周内必须足额发放到民工手中。

第十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执行:

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台帐等(申请表见附件三)。

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筑业企业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将申请情况在施工现场民工集散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7个工作日;市建设局在接到退还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局网站公示企业工资发放情况。

保证金退还。建筑业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表一定期限内(一般监控企业15天、重点监控企业1个月),如未发生欠薪投诉,凭市清欠办出具的相关通知,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企业信用等级,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和信用良好企业。自《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

(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年度有欠薪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

(四)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的建筑业企业;

(五)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存在未按合同预付部分工资和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付清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六)经市建设局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未与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二条 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监控情况定期公布。

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如能按市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上条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市清欠办解除其重点监控,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提供市清欠办出具的承建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十四条 外地来徐企业项目开工后延期或拒绝缴纳工资保证金,则不予办理其他新开项目的信用手册手续。

第十五条 对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且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指定银行须经市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民工工资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施行。

2008年5月12日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资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19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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