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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档案局关于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5:28  浏览:9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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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档案局关于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档案局关于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87)46号
1987年6月1日


市直各单位:

市档案局根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党委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精神,制定了我市市级机关进馆试行办法。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档案局关于

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

机关档案是档安馆档案不断增长和丰富的主要来源。为了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的真实面貌,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和进馆档案质量,改变长期以来接收范围狭窄、门类单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真正把市档案馆建设成为永久保管的基地和科学研究以及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级各机关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均需定期向市档案馆称交统一保管。

1、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太行日报社等市委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2、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市人大常委会形成的档案。

3、市人民政府及其直属一级局、委、办等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4、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5、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6、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7、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8、市级机关所属的公司、学校、站、所、场、院等二级单位形成的档案。

9、高级各主管机关所属的三级以下的基层单位,为生产同类产品的工厂、一般医院、商店等岢按系统在同类单位中选择一、两个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单位,做为微观档案的固定来源,将其形成的档宁完整地接收进馆。典型单位的确定,应由市档案馆和其主管机关共同协商选定。其档案可先交二级主管机关,随同二级单位的档案一并移交市档案馆。

10、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其他单位和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11、市级撤销机关的档案。

12、党的关系在我市,属于我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我市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的档案。

13、知名人士和有一定影响的人物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

14、以上单位及知名人士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档案文件和与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历史资料和现行资料。

第二条 各机关必须按全宗收集和整理档案,凡反映本机关(包括隶属上、下级)主要职能活动的,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条 案卷分类要科学合理。全宗内分类要科学、类和类之间界限要分明;类和属类之间层次要清楚。分类方案确定后,不能随便变动。全宗内档案的分类,一般按年度——组织机构进行分类,或按组织机构——年度分类。

第四条 对需要进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要认真进行鉴别,准确地划定保管期限。

第五条 组卷要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文书档案组卷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在区分级别的基础上,对同一工作、同一会议、同一问题、同一案件 文件应立在一起,视文件数量多少和重要程度立成一卷或几卷。

2、卷内文件的定稿、印本和附件等应完整;有关请示如有电话或口头签复的,应有记录或在文件上注明。

3、文电要统一立郑。对于归档电报必须重新复制一份归档(因原电报一年后即退色)。

4、录音、录像带、影片等应与文书档案统一整理编目,分别存放。

5、卷内文件的数量,一般以一百五十面左右为宜案卷厚度不超过二厘米。

6、卷内有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签署的文件和字迹退变的文件,应进行复制,将原件与复制件整理在一起。

第六条 卷内文件的排列要系统、条理,其方法可按问题、作者、时间、地区、通讯者、名称、姓氏笔划、重要程度等排列。一般是灵活选用一种或结合使用两三种,常用的具体排列方法,有以下五种:

1、一个作者一个问题的案卷,按文件日期先后排列;

2、一个作者几个问题的案卷,先排问题,后排时间;

3、几个作者一个问题的案卷,先排作者,再在每个作者中按时间排列;

4、几个作者几个问题的案卷,先排问题,再在问题中排作者,作者中排时间;或者是先排作者,后排问题,再排时间;

5、正件与附件、印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均应排在一起,要求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本级的请示在前,上级的批复在后,本级的批复在前,下级的请示在后;由案件组成的案卷,结论、决定性的文件在前,依据性性材料在中、本人交待、检查在后;重要的在前,一般的在后。

第七条 编号要统一。一面有字的文件面码定写在右上角;两面有字的文件正面页码写在右上角,反面写在左上角。

第八条 要填好卷内项目录和备考表。卷内目录要逐项填写。卷末要附上《备考表》,并写清卷内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立卷人姓名。

第九条 案卷装订要结实美观。卷内文件要去掉书订、别针之类的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要进修补。卷的端的和右端要取齐(对不规格化文件,要进行贴边托表),统一用线绳装订,要结实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钉住字迹,不损坏文件。

第十条 填盖卷皮封面。

1、卷皮规格统一用市馆印制的27×20厘米的牛皮纸,卷脊不超过两厘米。

2、卷皮项目要按照要求填盖齐全。除全宗构成单位、立卷单位、案卷标题三项用毛笔正楷工整书写外,其余项目均用市档案局统一刻制的印章加盖齐全(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除外)。

3、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通顺概括,能正确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一般标题应包括作用、问题和名称三个部分。标题字数一般不要超过60个字。

4、卷脊项目要清楚,便于检索。按卷脊上项目加盖齐全。

第十一条 案卷依照规定标准顺序排列。先永久、后长期;在每种保管期限内,先上级、后本级、再下级;在每个级别内,先党后政。

第十二条 编制案卷目录

案卷目录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编制,一式二分。一般应按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每年编一份目录,每十年合并为一本,编一个目录号。一本目录编一个案卷顺序号。

案卷目录应有封面、说明(数量、分类原则、整理情况、存在问题、目次、案卷目录表等。

案卷目录上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填写案卷标题必须和案卷封面上的标题完全一致。以上第五至第十二条均系文书立卷的具体要求,其它不同载体、不同门类的档宁应扫各个有关规定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编写机关和全宗历史考证。

1、机关历史,要写明机关成立时间,撤销时间和原因,机关的性质、任务、隶属关系及演变情况内部机构与所属单位的设置及演变情况、机关负责人的姓名等。

2、全宗历史,要写明档案数量、完整状况、分类原则、整理和鉴定情况,有无破损、霉变、字迹模糊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的档案一般在本单位保管十年,十年后档案馆移交。个别保管条件较差的单位亦可提前移交。

第十五条 “一个全宗的档案必须保持完整。一个单位的文书、科技、财会以及其它专门档案,均应作为一个全宗进馆。

第十六条 不同载体形态的档案要齐全。除通常的纸质档案外,影片、照片、录音、录象带等不同形式的档案,都要一并进馆。

第十七条 扪收档案要严把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档案不予接收,由原单位重新返工整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大事记、案卷目录、全宗介绍和有关的检索工具等,应同档案一并移交市档案馆。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限期按时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不得无故拖延。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移我的,要事先征得市档案馆的同意后,限期移交。

第二十条 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市档案馆)双方要根据档案目录清点、核对,无误后,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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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法规、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通信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去年,部组织开展了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急需强化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
  
  二、逐步扩大工程监理的实施范围
  
通信建设工程具有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对工程管理人员要求高,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全过程监督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覆盖面。
  
(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二) 对于易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管道工程、通信铁塔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建议实施监理;
  
(三) 其他工程鼓励实施监理;

  (四) 对于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三、保障监理履职的合理费用

  工程建设的合理投入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是监理企业有效履行职责、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建设单位要按照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企业认真履约,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

  (一)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支付监理费,监理费浮动幅度不得高于20%;对于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工程,监理费应按不低于投资为500万元工程的取费费率(3.3%)计取;

  (二)非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建议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三)监理费的计取应按每个项目批准的投资额为基数单独计取,不得将多个项目投资额汇总做基数计取监理费;

  (四)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以外的工作,应另行支付费用。

  四、严格落实工程监理的职责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企业自身建设。监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和新技术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及转让监理业务。

  (二)提高履职的自觉性。监理人员担负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取得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超过三个监理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同时承担一个监理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进行旁站或巡检,不得无故擅离监理岗位。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监理人员要审查施工安全生产预案、安全保障设施和装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审查施工现场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要加强对安全隐患较大工程和隐蔽工序等环节的监理,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不到位的,不得同意施工;要做好监理日志,不得对不合格的工程验收通过。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理企业应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不得采取低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不得低于国家指导价投标,杜绝挂靠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履行自律公约,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大对监理招投标、监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按规定实施监理、低价竞标、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投标、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各电信企业要认真落实《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号)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逐步扩大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严格要求监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保障监理企业履职费用,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兰有关企业:
《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减免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减免办法


为了支持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企业改制,促进我市国企改革有序推进,结合市属企业“393”国企改革攻坚相关政策和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企业改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3〕77号)为依据,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4〕32号)和《关于实施国有企业改革“393”攻坚计划的安排意见》(市委发〔2005〕14号)相关规定,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时,除土地收益金外的其它费用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具体界定范围如下:
1.连续三年亏损;
2.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兰州市年社会平均工资;
3.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
4.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企业。
(二)改制规范。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
(三)产权清晰。企业改制资产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认定。
(四)改制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无遗留问题。
三、申报文件
(一)企业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的报告;
(二)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三)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四)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及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认定文件;
(五)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和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减免相关费用的意见。
四、审批程序
由市国企办负责协调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土地、房产过户费用减免的相关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文件进行审核,按独立改制和注册登记为依据,实行一企一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市国企办提交相关费用减免的申请;
(二)市国企办经过初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申报文件齐全的,向企业发放《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减免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审批表》;
(三)企业填写《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减免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审批表》,并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和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
(五)市国企办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审核确认;
(六)根据市国企办审批意见,由市财政局为企业减免登记费;市房产局为企业减免测绘费和手续费;由市地税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减免房屋转移契税。土地出让收益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财政后,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费用有缺口的,可向市政府申请列支,用于职工安置。


附: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减免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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