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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3:01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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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开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争每年能够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实一批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八)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进度。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报审程序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应科室,分析筛选后向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报送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科室,再由相关科室向重点项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八条 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格的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或概算)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水资源、林业、环保及其他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分竣工投产、续建和新开工三大类。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报经市政府或市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重点项目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 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未来2—5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前期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办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跟踪重点前期项目,参与预可研、可研、初设(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前期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重点前期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应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统计部门和重点项目业主,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统计制度,重点项目月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统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项目办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严格执行曲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审查、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非法分包、转包工程;

(三)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市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审计情况应及时通报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营,项目业主应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查、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按要求落实市重点项目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及奖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或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违反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由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扰乱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重点项目,市政府将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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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1年1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继续有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001中央广播事业局、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关于颁发《划分大中城市无线电发信区域和选择电台场地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59)广科字第1250号
002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术字(81)681号
003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
广发术字(82)417号
004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
广发术字(83)977号
005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管理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6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维护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7农村有线广播技术安全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8农村有线广播站内设备技术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09农村有线广播用户设备技术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0农村有线广播线路传输质量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1农村有线广播线路建筑质量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2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5)61号
013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5)61号
01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铁路电氧化影响有线广播乡以下邮电通信线路及设施的防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术字(86)618号
015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
广发技字(88)237号
01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发术字(88)781号
01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广发术字(88)781号
018广播电视部关于市、县建立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
广发地字(84)224号
019广播电视部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
广发地字(85)925号
020广播电视部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发地字(85)962号
02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地字(90)817号
022广播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录字(83)54号
023广播电视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
广发录字(83)244号
024广播电视部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83)435号
025广播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4)146号
026广播电视部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
广发录字(84)600号
027广播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广发录字(85)385号
028广播电视部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
广发录字(86)20号
029广播电影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7号
03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6)271号
0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46号
032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57号
03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99号
03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发录字(86)738号
03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发录字(86)738号
036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
广发录字(86)802号
037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7)103号
038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广发录字(87)613号
03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
广发录字(87)776号
0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87)815号
041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发录字(87)853号
042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发录字(87)960号
04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05号
04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81号
04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
广发录字(88)421号
046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
广发录字(88)770号
047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管理办法》禁止旅游饭店接收外国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
广发办字(88)904号
048广播电影电视部、司法部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014号
04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部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89)88号
05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
广发录字(89)183号
051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广发录字(89)821号
052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广发办字(89)912号
053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补充规定
广发录字(90)520号
05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90)650号
055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90)727号
056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90)773号
057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发政字(89)150号
058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广发外字(84)312号
05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发外字(86)490号
060印发《关于广播电视地方外事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外字(88)905号
06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制片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外字(89)190号
62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外字(90)570号
063印发《关于对台湾影视交流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编字(88)802号
064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发编字(89)226号
065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
(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
066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
(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
067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
(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
068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
(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
069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
(63)文计光字707号
070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3)文干夏字1369号
071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
文化部 1979.8.22.
072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
文化部 1979.8.22.
073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
文化部、财政部1979.11.15.
074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
文化部 1979.12.15.
075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
文化部、财政部1979.11.6.
076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纪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节录)
文化部 1980.4.
077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
文电字(82)529号
07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
文化部 1983.12.9.
079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
文化部 1984.2.20.
080流动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1固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2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
文化部 1984.2.20.
083电影放映设备的保养与检修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4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的规定
文化部 1984.2.20.
085影片拷贝使用技术管理办法
文化部 1984.2.20.
086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
文化部 1984.6.20.
087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
文化部 1984.8.14.
088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化部 1984.9.20.
089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1985.7.3.
090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1985.6.19.
091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7.6.
092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
广发影字(86)351号
093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86)975号
094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发影字(86)1042号
095关于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等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广发影字(86)1074号
096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影企、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87)387号
09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
广发影字(87)493号
098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
广发影字(87)772号
099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广发影字(87)800号
100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
广发影字(87)820号
101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
广发影字(87)820号
102关于印发《关于内地电影机构与香港领都机构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影字(88)145号
10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
广发影字(88)289号
104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广发影字(89)184号
105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
广发影字(89)201号
106关于做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89)325号
10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
广发影字(89)349号
10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
广发影字(89)351号
10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
广发影字(89)425号
110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走私影片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广发影字(89)788号
111关于转发中影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89)824号
112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规定的通知
广发影字(90)670号
11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广发影字(90)834号
114广播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广发干字(83)784号
115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干字(84)286号
116广播电视部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
广发干字(84)330号
117广播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暂行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广发干字(84)615号
118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广发干字(85)268号
11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6)921号
12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安徽等六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7)605号
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青海、甘肃、宁夏、新疆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7)854号
12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山东等七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8)007号
12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东等八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8)553号
12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
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发保字(87)366号
12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公级暂行标准》的通知
广发计字(86)785号
126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7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7)261号
130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计字(87)915号
131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8)820号
13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8)928号
133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广发计字(90)349号
134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发监字(90)824号
二、自行失效和已废止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围性文件
001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4)1009号
002广播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4)1009号
003关于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补充通知
广发术字(85)66号
00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政字(86)210号
00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发政字(86)217号
006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暂行规定
广发计字(86)839号
007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文化部1951.5.9.
008关于影片审查分工办法的几项规定
文化部1951.7.16.
009关于《颁发保护影片技术检查制度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1955.6.2.
010关于优秀新片评奖的规定
附:奖励办法草案
文化部1956.4.
011关于电影票价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1957.1.
012关于注意搜集解放前电影资料并指定专人办理定期函报的通知
文化部1958.1.25.
013关于改进军队协助拍摄影片工作的规定
文化部、国防部1958.9.27.
014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国影片厂间协作关系的通知
文化部1958.12.22.
015关于《国产黑白电影胶片的基本规格及检验方法》(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0.2.11.
016关于送审影片的规定
文化部1961.4.22.
017关于试行《国产电影胶片的基本技术规格及其验收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1961.5.19.
018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操作规程》等九项技术管理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1961.7.21.
019关于试行《电影录音技术标准》、《电影录音工艺过程》及其推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1961.12.11.
020关于对违反当前政策精神的影片停止发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9.8.
021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2.9.10.
022颁发《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暂行办法》自1963年起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12.11.
023颁发《关于各种电影剧本与影片审查的规定》(草案)自1963年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12.11.
024颁发《文化部、国家科委关于共同领导科学教育电影工作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科委1963.2.4.
025文化部颁发《关于各级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管理机构职责、任务的规定》(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3.5.25.
026关于电影制片厂相互借用演员的费用结算问题的规定
文化部1963.10.21.
027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学生专场电影交纳文化娱乐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64.7.21.
028关于科教片片租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1965.8.17.
029关于降低在农村放映电影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65.11.30.
030关于试行《改变电影发行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76.6.7.
附:1980——1990年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的行政法规
001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1981.11.13.
002国务院关于批准广播电视部制定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国发(82)154号
00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发(87)40号
004国务院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的批复
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国函(90)30号
005国务院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国函(90)9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五月八日)

为巩固纺织压锭成果,防止棉纺行业再度发生重复建设,促进棉纺行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十五”期间,国家继续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监督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锭,继续对棉纺细纱机(含其变型产品,下同。变型产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认定)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棉纺细纱机以及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件的购置实行准购证制度。
二、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家纺织工业局核发。准购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管理发放。
三、生产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棉纺细纱机和向取得准购证的企业销售棉纺细纱机。对违反者,发证机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四、棉纺细纱机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件必须有生产企业、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等标记,并只能销售给取得准购证的企业。任何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以订购配件形式,转手销售成台棉纺细纱机配件或将配件组装成台销售。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组装、销售棉纺细纱机配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五、需要购置棉纺细纱机的企业,必须办理准购证,并且只能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对未取得准购证的企业违规购置的棉纺细纱机必须销毁,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六、新建棉纺企业和现有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增加棉纺纺纱项目,必须经国家纺织工业局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企业的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棉纺细纱机的出口实行登记核查制度,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凭其正式有效出口贸易合同到国家纺织工业局办理登记,棉纺细纱机生产企业按照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出口贸易合同组织生产和供货。棉纺细纱机生产企业在供货后3个月内,应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国家纺织工业局核查。对将出口棉纺细纱机转销国内的,外经贸部门要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八、棉纺细纱机属国家机电产品进口集中登记管理商品。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外经贸部门要从严控制棉纺细纱机的进口。对违规审批或进口的,外经贸部门要取消其审批权或经营权。海关要对进口棉纺细纱机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查验力度,对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进口棉纺细纱机的非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九、任何企业不得租赁违规购置的或应淘汰的棉纺细纱机,或者出租厂房安装上述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者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十、为了提高棉纺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国家鼓励企业加快更新改造。更新改造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纺织工业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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