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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18:39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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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2〕21号)和国家与自治区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举措来抓。
二、再就业工作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对年龄偏大且就业困难的对象给予就业援助。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核实按有关程序发给《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
(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确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已按国家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企业内部留职停薪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四、鼓励大中型企业、新建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与再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地税发〔2003〕86号)精神,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五、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收减免手续。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资金不足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贷款办法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除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政策外,可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
七、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对象,由市、区两级财政筹资,以拓展公益事业岗位做为安置的重要途径之一。被安置的对象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外,可享受不低于1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
八、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治理荒沙、荒地和参与生态建设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外,可享受1年50%的工资性补贴,并免收有关部门的一切办证费及其它收费。
九、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十、对无固定单位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相对集中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劳动保障业务,接续社会保险手续。
十一、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给予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领取资格证书的400元),每个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要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未经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不予安排就业。
十二、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并与被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市、区政府给予3年的奖励,奖励金的30%用于奖励法人代表,70%由企业自主支配。即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奖励5万元;安置超过100人不足150人的,奖励8万元;安置150人以上的奖励10万元,企业法人代表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十三、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建立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和用工申报制度。各类企业空出岗位要按管理范围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所需人员必须到劳动力市场和有资质的中介组织中招聘。企业不执行空岗报告制度私招滥雇的,一经查实,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十六、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上级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可调整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不足和促进再就业工作。
十七、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各办事处和镇要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体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2-3名工作人员,要保证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五到位”;各居委会要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专门负责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需人员实行聘任制,主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
十八、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评价和监督机制。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指标分解到各区、各有关部门,将再就业工作作为各级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机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
十九、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再就业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城建、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再就业工作落实到位,特别是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到政策和资金落实双到位。继续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形成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十、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6月15日起执行,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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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盘政发〔200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4年7月18日发布的《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盘政发〔2004〕19号)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五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对分管工作做出决定。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事、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离盘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事机构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接续产业,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其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举债、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落实责任和时限,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执行《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积极解决相关问题,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民投诉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投诉工作制度,确保市政府与市民联系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受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及中直、省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报告;

(四)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五)讨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和政府举债等;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七)通报和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三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三,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十九、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确定后,由相关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于会前5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2天分送会议组成人员。汇报材料中应明确:相关交叉工作的沟通情况,相关工作措施的政策依据,相关工作落实的准备情况,提请常务会议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等。

四十一、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和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市长、副市长签发,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对相关工作明确落实责任和时限,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各类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四、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秘书长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如需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盘锦军分区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于会前15天提出具体会议方案,并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初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议实行政府采购。
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分管副市长审定。会议承办部门于会前15天提出会议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经秘书长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特殊重要的,报市长批准。会议由会议承办部门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承接全国性会议需提前半年向市政府请示,承接全省性会议需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同时报送详细经费预算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一般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出席并讲话。如需请各县区主要领导参加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十七、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能用其他形式部署工作和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不得要求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最长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四十八、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要将下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计划于12月底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制定市政府年度会议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

四十九、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市政府经费列支;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主办部门承担。

五十、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会议材料,由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1周内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存档。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况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致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应主动研究解决意见并及时回复。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交办文件,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将各单位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提出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五十六、市政府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如有需要,由市长签发。

五十九、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除外),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六十、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发文。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常务副市长审签,特殊重要的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发文。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取得一致后以正式文件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十二、市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分工执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须将已制发的市政府专用批件报市政府备案。

六十三、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一律在《盘锦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以市政府令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须同时在《盘锦日报》上公布。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发文数量,压缩公文篇幅,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内事接待工作制度

六十五、内事接待工作是市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市政府的对外形象,应本着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盘锦市接待工作规则》。市政府秘书长负责接待工作的总体协调,各副秘书长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六十七、在制定内事接待方案和接待过程中,当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内部工作安排与接待国务院和国家各部门、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领导来盘锦考察活动安排发生冲突时,内部工作安排要服从接待工作安排,以保证内事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接待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市地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人迎送,分管副市长负责业务接待;需市长会见或宴请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会见宴请一般安排1次,并要减少陪同人员。

六十九、接待方案形成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七十、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市政府组成人员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和参加内外事接待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送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不接受邀请参加地区或部门组织的一般性庆典活动,不参加具有商业性质的剪彩、奠基、揭幕、颁奖等活动。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新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须事先报请市政府同意。

七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盘出访、出差,应事前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并向市政府值班室通报行止和联络方式。市政府各部门领导同志必须保持与市政府值班室通讯联络,离盘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督察职能,及时反馈政府各项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章附则

八十、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八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重要事项报告等实施办法。

八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运用法律手段确保电费债权实现的若干思考

吴忱学

【摘要】通过对目前一些欠费现象的思考,提出对信用记录不良的用电客户,可以应用担保的几种方式,实现电费债权的合法实现的设想。同时作者认为有必要建立用电客户诚信体系,以及将交纳电费状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
【关键字】担保 债权 实现 诚信

1、前言
电能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产、供、销同时进行,难以存贮。“先用电,后缴费”是我国电力商品交易中长期沿袭的一项约定俗成的规则,正是这项不尽完全合理的惯例使供电企业可能承担客户用电后不按期按约缴费、拒绝逃避缴费或丧失偿债能力等经营风险。造成的欠电费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如何确保电费的回收是供电营销人思考的重要课题。目前,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确保了供电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取相应的电费,用电人不得拖延支付电费,否则,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电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用电合同的这些规定或约定,基本能保障供电企业电费的回收工作,但是一些生产经营不善企业、房屋动拆迁等情况仍然出现了电费回收难的情况,这就需要供电企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利益。
2、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设定担保的现实意义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用电人按合同使用电能后,产生了电费,即有义务向供电企业支付电费的义务。为了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其债权,我国特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据此,在我国担保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以及加工承揽四类合同。
供用电合同系买卖合同,完全适用于《担保法》。但由于电力作为特殊商品,同时基于担保的自愿性,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初始一般不设担保,但在履行过程中,特别是在用电客户出现履约能力下降或是用电客户社会诚信记录恶化,有可能损害用电方利益时,则供电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供用电主合同。当供用电主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信用危机,根据《合同法》第68条中的不安抗辩权为供电企业要求欠费客户提供担保给予了法律依据。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已的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避免强制履行,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安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供电合同中供电方是先履行方,所以供电方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要求用电方提供担保,以防止用电方欠费而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
《担保法》第1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担保制度可以确保电费债权实现的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担保是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担保的一旦设定,或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保证,使担保人与债务人一同就某一债务向债权人负清偿责任,从而等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了更可靠的客观保障。(2)担保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措施。经济的井然有序首先表现为债的关系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也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可靠的保障,也就会失去交易的安全,难以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了担保制度,加强了债务人的信用,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确保,从而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增强交易的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别对于电力而言,它是一种基础能源。对债务人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而利用担保方式,既满足了电力企业的权利又不会影响用电客户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3)担保制度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通过担保制度,既能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又能发挥物的价值,从而使财产的效益可以得到最大有效的发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担保合同的分类及实际应用
3.1担保合同的分类
对合同的担保,包括了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定金的担保。就供用电合同而言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1、人的担保。是指欠费客户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保欠费客户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其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2、物的担保。是指当欠费户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物,在欠费户不履行其债务时,供电方可以将财产折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但操作手续较为繁琐。3、定金担保,是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该定金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但在1999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明确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的意见》(国发[1998]32号)的精神,坚决停止执行控制非生产用电、超计划用电加价和买用电权等政策;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自行征收的电力增容费;取消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虽然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可能并不属于定金。但此规定使供电企业用金钱的担保方式缺乏了明显合法依据。
3.2保证从合同的实际应用设想
保证从合同的性质决定了保证主体必须是第三方,即供用电主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保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保证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2)保证人必须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实际操作中,供电企业对于保证人的审核可以设定若干实施细则,以确保第三方有为欠费户偿还的能力。确定保证人后,供电企业与之应签订保证合同,或让其在有关保证条款的供用电主合同上签字盖章。
电费保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电费债权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权,但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从理论上讲,对供用电合同之债进行此类保证是可能的。(2)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欠费人履行电费债务的期限是衡量债务人是否违约的标准之一,在制度履行债务的期限上除了自愿外,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支撑,因这是保证人是否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在何时承担保证责任的因素之一。(3)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方式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鉴于两种保证的区别,建议对电费担保应选择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范围依据是当事人在保证从合同中的约定,约定中可以包括电费主债权及电费滞纳金。(5)保证的期间。可以自愿约定,如无约定,考虑到供用电主合同的持续性,一旦订立保证从合同,保证期间就为供用电合同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
3.3抵押从合同的实际应用设想
抵押担保,是指由欠费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电费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此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这种形式可以应用于:当资信恶化的用电客户,交纳电费及违约金后,用电客户无法向供电企业提供人的担保,但该客户有一些物权,利用这些物权为电费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有以下特性:(1)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如转移物权的占有,则物权所有人就无法再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和获得收益了,而供电企业取得物权并不是最终目的。(2)供电企业可以从抵押财产所卖得价金中优先受偿。
当供用电双方决定设立抵押担保后,应就此签订书面合同。如抵押物为不动产后,双方应就此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实际操作中,供电方应调查清楚债务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并且尚须有处分权。
实现抵押权得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1)拍卖抵押物。此乃实现抵押物权最佳方式。(2)在抵押合同中注明,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将抵押物折价。(3)其他方法。一般做法是将抵押物卖与其他人,抵押权人从所获价款中优先受偿。
3.4质押从合同的实际应用设想
质押担保,是指供用电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电费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转移占有动产或权利,当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中优先首场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质押的运用上与抵押担保有相似处,但区别在于:(1)抵押担保无须交付财产给债权人,而质押担保则必须交付动产或权利凭证,否则,质押担保不成立。(2)抵押担保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一般不动产为多。而质押担保只能是动产或权利。(3)在抵押担保中,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多以拍卖抵押物的方式进行,而质权的实现则可由债权人直接按市场价格变卖质物。
当供用电合同的双方经协商以质押担保电费时,双方应就此订立质押从合同,并由出质人交付动产或权利凭证。权利出质应注意登记这一手续。
实现质权得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1)拍卖质物。(2)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归质权人所有。(3)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一般以买卖方法或登报标售方法。
4、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如要实际运用担保方式保证电费的回收。首先要对现行客户建立一套科学的用电客户诚信体系,该体系可依附目前的正在运行的营销系统,也可以充分利用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成果(据悉目前该系统已采集了316万市民的信用记录和59万户企业的信用信息)。那些诚信记录不良的用电客户必须与供电企业签订用电担保从合同,并向政府建议将交纳电费状况作为诚信体系建设的参考数据,使个人与企业处于法规、道德和价值的三维制约当中,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费债权的合法实现,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诚信保障。

参考文献:
《担保法新论》 吉林人民出版社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法律出版社
《电力营销法律法规知识》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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