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锦州市实施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14:07 浏览: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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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锦州市实施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锦州市实施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锦州市实施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锦州市实施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小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开展事故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锦政发\[2004\]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小煤矿,必须在2004年年底以前,逐级向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一次性交纳“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人民币,下同)60万元,建设矿井在动工前也按此标准足额交纳(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年一结,一年一返)。否则,不许开工建设。对不能在2004年年底前足额交纳“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将按不具备安全生产办矿条件的矿井处理。
第三条“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县(市)煤矿管理部门存入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指定银行专门账户,并凭指定银行的存款单到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为小煤矿开专用收据。小煤矿不许将“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摊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当小煤矿发生事故时,“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所需资金,由发生事故的小煤矿提出此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支取使用。在事故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发生事故的小煤矿继续按照60万元标准全部补齐“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否则,不能再开工生产。
第五条小煤矿因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关闭时,凭有效证件逐级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返回“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经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将该煤矿已上交的“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金全部返回。
第六条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对“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严加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所需资金及时拨付,严禁移作他用。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由锦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40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40号文件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 证办[1996]3号
各期货交易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
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国发[1996]10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清理金融机构
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 银发[1996]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
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发[1996]10号)的精神, 加强金融监管,
防止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现就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类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期货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凡已从事商品期
货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的规定,限期将已持有的头寸
全部平仓;凡已从事商品期货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接受新客户,并在规定
时间内平仓或者将客户头寸转移到其他期货经纪机构的方式了结全部代理业务。所
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已成为会员的,要限期了结所有期货自营
和代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注销会员资格。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机
构的客户,已成为客户的,要限期平仓销帐。凡违反规定继续从事商品期货自营和
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各分行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期货交易担
保。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人资金支持期货交易。各分行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
流入期货市场。
三、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投资人股期货交易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已投资入股
的金融机构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将股份转让出去。
四、凡过去在我行领取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有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必须自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尼泊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联合公报
周恩来总理访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应尼泊尔王国首相毕什韦什瓦·普拉萨德·柯伊拉腊的邀请,于一九六〇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在尼泊尔王国进行了友好访问。陪同前来的有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和其他高级官员。
周恩来总理在访问期间拜会了喜马拉雅·比尔·比克拉姆·沙·德瓦亲王殿下和尼泊尔王国首相毕·普·柯伊拉腊阁下。
周恩来总理和柯伊拉腊首相进行了亲切的、诚恳的会谈。
参加会谈的中国方面还有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尼泊尔方面还有工程和交通大臣加奈什·曼·辛格、内政和司法大臣苏里亚·普拉萨德·乌帕德亚亚、外交部外事秘书纳腊·普腊塔普·塔帕。
双方经过友好商谈,对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取得了进一步的成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和平友好条约”,并且交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批准书。
中国总理和尼泊尔王国首相满意地指出:毕·普·柯伊拉腊首相阁下不久前对中国的访问和周恩来总理这次对尼泊尔王国的访问,进一步增进了中尼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在相互访问期间双方签订的各项条约和协定,标志着中尼两国的友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亚非会议五周年之际,中国总理和尼泊尔王国首相高兴地看到,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和万隆精神,在指导各国关系方面,正在越来越发挥出它们的重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继续发扬这些原则和精神,对于促进亚非国家的团结和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有着重大的意义。双方并且借此愉快的时机进一步表示他们的信念:为了为世界的相互合作创造更好的气氛,各国之间的一切悬而未决问题应该通过和平协商解决,所有国家必须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彼此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中国总理和尼泊尔王国首相对于亚洲、非洲和其他各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表示深切的同情,坚决支持南非人民反对种族歧视的正义斗争。双方欢迎即将召开的大国首脑会议,并且表示希望有关各国就全面裁军、禁止核武器迅速达成协议,以有助于促进国际局势的进一步和缓。
一九六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加德满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