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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13:51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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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部门: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分别与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商,现将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学、经济法、建筑评估、机电评估4个科目均为96分,财务会计学为8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3个科目均为60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5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为60分,统计工作实务科目为7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为70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为68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四)质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120分(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200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96分(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参加部分科目免试人员也按上述科目的合格标准核定。

  二、鉴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阅卷方式,因此,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及时将考试数据统一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将相应的考试数据返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考试机构。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共有合格人员3580人,具体人员名单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cirea.org.cn)公布。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复核结果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请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于12月底前将各类考试附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此表数据将作为颁发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认真地做好公布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试人员成绩。

  附表:1.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2.2001年度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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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五月三日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现场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并履行下列程序:
(一)涉及规划内容的变更应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2%以上(含2%)或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隐蔽工程签证的造价增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事前报告财政和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到现场进行察看。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建设单位不得下发工程变更单,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有关单位不得事后审批、核准、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的;
(三)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四)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除外);
(五)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对于频繁更改设计造成该工程造价累计增加5%以上(含5%)的,对勘察、设计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经备案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分别报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无正当理由提出辞职的,自其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名义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对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由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施工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或低价中标后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延误工期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六)施工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
(七)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未到岗、监理报告弄虚作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进驻施工现场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扩大概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未能按合同履约造成损失的;
(九)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项目经理(建造师)本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月少于20天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押证上岗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押在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押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决算时,以及审计部门在审计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决算时,应严格执行宜府办发[2004]77号文《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和宜府办发[2001]9号文《关于加强对基建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执法监察机构。
对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2%以上(含2%)或5万元以上(含5万元),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以及补充合同或协议未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对于隐蔽工程签证的造价增加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事前未报告财政和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察看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签证的材料、设备单价应以宜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和同期市场行情为准,偏离市场行情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监察力度,对工程决算价超过中标价10%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审计事项进行专项监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及市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公路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国务院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批准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工商税的请示》,其中明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双边政府贷款在税收政策上可以给予同样的待遇。”现将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凡国内单位直接使用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货运车辆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必须进口的材料,可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
对于利用贷款购进的复印机、打字机、电子计算器等办公用品,摩托车、吉普车、小汽车、旅行车、大客车、运输船舶等交通工具,应照章征税。
目前,与我有业务关系的国际金融组织计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
二、免税手续
对准予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凭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财政部外事财务司或负责向外贷款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的主管司、局所出具的贷款项目证明(详见附件,请各单位自行印制)办理免税手续。上述免税进口货物,如系委托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总公司订购进口的,应送
经海关总署关税统计司审核同意后,再转知有关总公司凭以免税;如系委托其它单位订购进口,使用贷款单位应于货物申报进口时,向海关交验上述证明、合同,经进口地海关审核后予以免税。
三、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货物免税的规定,仅供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开。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起执行。对前已征税的有关进口货物的税款,不作调整。
附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国际金融组织名称:使用贷款的国内单位名称:贷款项目名称:利用贷款额度:利用贷款进口的主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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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单位|数量|总金额|到港名称|国内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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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单位签章:
证明单位联系人:
年 月 日



198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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