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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36:40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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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第三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2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1
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东莞市教育局


2
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改为“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

东莞市公安局
3
大型活动(B、C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4
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内部保安组织设立审批”名称改为“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审批”

5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机动车年检、签章核准”改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属行政许可事项

6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证明书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边防检查站负责实施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7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8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9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10
采矿权转让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11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东莞市建设局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13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东莞市建设局
14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15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东莞市农业局
16
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17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兽用生物制品外)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改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兽用生物制品外)”

1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1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改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0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21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东莞市卫生局
22
食品(限指一般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3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4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5
婚前(含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6
婚前(含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7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8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9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事项调整

30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1
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冠名“广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广州市“国览医械城”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18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教育局


1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2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中专部分)学历证书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3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新专业(目录外的)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4
民办学校(包括学历、非学历)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


东莞市公安局


5
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变更审核”、“在用机动车车辆改装、改型和报废业务核准”、“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审核”、“机动车转移和注销核准”、“机动车行驶证补发、换证核准”、“机动车号牌补发核准”6项事项合并调整

6
驾驶证核发、补发、换证、注销核准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驾驶证补发、换证核准”、“驾驶证转入、注销核准”2项事项合并调整

7
中央管理企业印章刻制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8
外国人入境后签证延期、变更、加签及居留申请审批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非行政许可事项

9
华侨到我市定居审核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居民来我市定居审核”事项调整

10
随船工作证(非渔民随船出海的身份证明)核发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边防检查站负责实施

东莞市财政局
1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审核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改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审核”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12
补充耕地验收确认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会同市农业、林业部门实施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13
业主委员会备案
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东莞市农业局
14
绿色证书核发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东莞市物价局
15
热力出厂价格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16
国内渔业船舶登记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登记核准”改为“国内渔业船舶登记”,属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7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捐赠审批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捐赠审核”改为“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捐赠审批”

东莞市旅游局
18
景(区)点导游员的培训、考试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31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1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备案


2
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备案


3
省级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备案


东莞市公安局
4
机动车车主名称、地址变更备案


5
机动车停驶、复驶登记


6
机动车外观变更及车身广告核准


东莞市财政局
7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及决算审核


8
预算单位经费账户开户登记和预留印鉴备案


9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开设核准


东莞市财政局
10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核准


11
财政票据印制、销毁审批、核准


12
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初级、中级)备案


13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14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收费项目备案


15
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备案


16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重大评估项目核准


17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一般评估项目备案


18
农业税收票据销毁核准


19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审核


20
医疗基金划入统筹与个人账户的比例审核


21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审核


22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管理审核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3
污染企业的续期审批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4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25
在古建筑内生产用火审批


东莞市外事局
26
外国记者来莞采访核准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7
建造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28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核


29
在中国没有相应合法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本市政府部门或宗教组织、宗教界交往审核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30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31
建立收支凭证粘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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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禁止赌博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禁止赌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4月30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3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钱物为赌注进行输赢活动的,都是赌博行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禁止或取缔。
第三条 禁止赌博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经常查禁,发动和依靠群众,严格掌握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组织指导查禁赌博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经常对干部、群众进行严禁赌博的宣传教育,认真查禁赌博。
第六条 各级治保组织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查禁赌博工作。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种群众性的禁赌组织和人民群众开展检举赌博的活动。
第八条 对虽有赌博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治安处罚的,本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对本单位发生的赌博活动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的,除依法处罚赌博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规劝制止、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规劝制止和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加赌博,半年内个人输赢额在五百元以上,或一次输赢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及其它便利条件,从中渔利,一年内累计获利在三百元以上,或一次获利一百元以上的;
(三)引诱、教唆他人参加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给予行政拘留、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赌博和因赌博受过处罚又参加赌博的;
(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或胁迫他人参加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
(四)参加赌博,并阻碍查禁工作的;
(五)用公款、公物进行赌博的。
第十五条 赌资、赌具和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赌债全部废除。追索或偿还赌债的,除没收偿还的赌债外,要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第十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因参加赌博活动受到治安管理以上处罚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赌博的人员,凡主动坦白,决心悔改的或有检举揭发表现的,根据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查禁赌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凡为参赌人员说情的,执法人员应坚决予以抵制,并将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88年6月3日

机电工业企业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工业企业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4月10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件生产的质量管理, 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促进企业扩点联营与外购外协件生产的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主机厂和扩点联营厂及外购外协件厂, 应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有关经济、质量法规,坚持质量第一方针, 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选点、定点工作,严格质量控制, 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 主机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无论是主机产品本身还是外购外协件造成的,均由主机厂承担责任,并认真解决。

第二章 外购外协件选点、定点企业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三)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 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质量控制;
(四)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五)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专业)标准, 并能根据主机厂需要达到相应的产品质量等级标准;
(六)企业必须有一支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质量检验和管理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第五条 在选点时,主机厂根据上述基本条件, 对有关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并经综合分析比较后,提出选点对象。
第六条 选点企业需根据主机厂的要求,进行样品试制。 主机厂在试制过程中可视情况派专人进行监制或指导, 试制出的样品经主机厂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鉴定符合后,方可签订定点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 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件需要变更或有新的要求时, 主机厂应根据上述原则和程序,对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考察和认定。
第八条 主机厂要制订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件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并在实践中根据需要不断完善。

第三章 合同中的质量要求
第九条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国家经济合同法, 合同中质量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
(二)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
(三)质量问题的责任和权限;
(四)关键质量特性的控制;
(五)产品质量问题的仲裁和索赔;
(六)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
(七)产品的包装、储存、运输、交付、验收方式及要求。

第四章 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条 外购外协件经主机厂检查验收出现的不合格批量产品, 一律退回外购外协厂,该批产品在未作处理前,不得再次送检。
第十一条 凡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 外购外协厂需提出不合格品回用申请报告,经主机厂同意后, 可以办理回用手续。
第十二条 主机厂在加工、 装配过程中若发现外购外协件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停止使用,并对该批产品严格隔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用户在使用主机厂产品中发现质量问题时, 如属于外购外协件的质量问题,应由主机厂负责解决。 外购外协厂对主机厂承担“三包一赔”的责任。扩点联营生产的产品,凡以主机厂的名义、 渠道和商标进行销售,其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也应由主机厂负责。

第五章 指导、监督与服务
第十四条 主机厂必须加强对扩点联营、 外购外协厂进行质量工作指导与监督,根据需要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 作风正派的专业人员到现场咨询服务。
(一)协助建立和完善工夹具及检验、测试手段;
(二)协助解决某些关键质量与技术问题;
(三)协助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协助建立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和编制工序操作指导书以及产品检验指导书。
第十五条 主机厂对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厂的产品, 具有监督抽查的权利。对外购外协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验收,才能入库。
第十六条 主机厂应开展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厂的厂际质量评比活动,对成绩优秀者,应给予表扬或颁发产品质量信誉证书,质量低劣者, 应给予批评或限期整顿,问题严重的可解除供货关系。
第十七条 主机厂若发现扩点联营厂、 外购外协厂违反合同质量规定要求,应暂时停止合同,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十八条 为主机厂提供的产品,如果在配方、工艺、 材料等方面有变更时,应事先征得主机厂的审核和同意。

第六章 质量体系与质量信息
第十九条 主机厂在制订企业升级、 产品创优和申请生产许可证等质量目标计划时,应对扩点联营、 外购外协厂提供的产品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 主机厂与扩点联营厂和外购外协厂应建立协调一致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条 主机厂与扩点联营、外购外协厂都要加强质量信息管理,做到信息传递迅速,渠道畅通,储存便于查询利用,处理及时有效。
第二十二条 主机厂应主动协助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厂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主机厂与扩点联营、外购外协厂, 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质量协调会,交流信息,研究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提的“主机厂”是相对于外购外协厂和扩点联营厂而言,因此“主机厂”也包括元器件、基础件厂。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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