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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05:06  浏览:9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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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2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不动产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以下简称不动产自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不动产代开发票)两种。不动产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不动产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不动产发票》。
  (二)《不动产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第二联办证联(房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第四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不动产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 ,第二联印色为蓝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不动产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
  (三)《不动产发票》票面有关内容及含义
  1.“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税控码”指由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
  2.不动产自开发票
  (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2)“不动产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3)“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指销售的不动产的具体街道、栋号、门牌号。
  (4)“面积”指根据计算价款的依据不同区分为“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两种,由开票方填选,如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则选择“建筑面积”,如按照套内面积计算价款,则选择“套内面积”。
  (5)“金额”指收款金额,计算公式:金额=面积×单价;合计金额=∑金额。
  (6)“款项性质”指填写收到的款项具体性质,分为四类: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其中如收到款项性质为“其他”,应注明款项具体性质。
  (7)“开票单位签章”指开票单位盖章。
  (8)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明“无偿赠与”字样;其他享受免税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在“备注”栏内写明“免税”字样。
  3.不动产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税率不得小于5%。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二、新版《建筑业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二)《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三)《建筑业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
  1.《建筑业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税控码”的含义与《不动产发票》相同。
  2.建筑业自开发票
  (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2)“是否为总包人”和“是否为分包人”,此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3)“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指按照《通知》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4)“结算项目”指本次结算款项的性质,如材料款、人工费、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此栏填列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6)开票单位签章指自开票纳税人盖章。
  3.建筑业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此处税率不得小于3%。 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三、《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开具要求
  1.《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
  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四、《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不动产发票》第一、二、三联和《建筑业发票》第一、二联为45克。
  五、《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选用符合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的信息传输和比对要求的不动产、建筑业申报开票软件,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对不具备计算机开具条件的地区,需使用手工开票的,由省税务机关按照《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票样的规格和内容统一印制手工版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税控码”可暂不填写。
  六、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七、各地新版《建筑业发票》和《不动产发票》启用后,旧版《建筑业发票》和《不动产发票》停止使用。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4692398.files/n4692412.zip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4692398.files/n4692413.zip
     3.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4692398.files/n4692414.zip
     4.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ZK)〗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4692398.files/n4692415.zip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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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奖励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38号



各有关县、郊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奖励机制,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现将《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奖 励 办 法

一、奖励范围
  纳入国家二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县、区,包括郊区、通许县、尉氏县、开封县,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危房改造工作任务,经市危改领导小组验收,工程质量全部合格的县、区均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评奖步骤
  (一)各县、区完成工程目标任务后,首先由各县、区危改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并向市危改办备案。
  (二)市危改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工程验收的县、区进行验收,向市政府做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并根据验收结果和评分标准对各县、区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三)各县、区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验收。
  (四)省政府验收团对我市工程验收合格后,市政府召开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表彰大会,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给予嘉奖,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三、评分内容和标准
  (一)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制度建设及机制运行情况(20分)。
  1.建立了危改领导小组,成立了危改办公室,有一系列危改政策执行、议事与决策机制(2分)。
  2.危改办机构独立设置并提供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安排有必要的办公经费(2分)。
  3.中央、省、市各项实施危房改造、保证校舍安全的管理制度得到落实,较好的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4分)。
  4.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4分)。
  5.工程档案完整、规范(8分)。
(二)工程实施情况(80分)。
  1.工程资金落实情况(10分)。
  县级配套资金及其它自筹资金足额到位,无拖欠工程款现象(2006年的项目可延至年底前还清),其它每有一个项目拖欠工程款,减1—3分,减完为止。
  2.工程进度情况(基本分40分)。
  (1)在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任务的加10分。
  (2)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任务的给基本分。
  3.工程建设面积情况(基本分20分)。
  实际新建校舍面积每少于D级危房改造面积1%,减1分,减完为止。实际新建校舍面积与改造D级危房面积的比例采用百分比的形式,对于小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到个位。
  4.校园规划、环境情况(5分)。
  每有一所项目学校规划不合理,或者无规划,或者没有校园及应有的校园配套设施的减1分,减完为止。
  5.工程后期维护情况(5分)。
  每有一所项目工程后期维护情况较差减1分,减完为止。
四、100万元奖励资金的分配
  (一)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各县、区所得分数占各县、区总分数的比例分配。
  (二)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各县、区新建校舍面积占各县、区新建校舍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奖金分配,由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0]3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市计委2000年3月16日)



为改进中长期规划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中长期规划性质、作用和内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达到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5号)精神,现就全市“十五”规划编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十五”规划的作用和编制方法


“十五”规划是实施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编制“十五”规划是关系21世纪初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规划编制单位要充分认识“十五”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精心组织,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十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好“十五”规划,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拓创新,在规划思想、内容、方法以及形式上,勇于探索,大胆试验。


(一)在“十五”规划编制中,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度,增加透明度。各规划编制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并从规划编制启动时起,就要十分注意作好宣传工作,力求使规划的有关意图、主要内容广为人知,形成广泛共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市“十五”规划编制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在“十五”规划的研究中,要切实转变观念、更新思想。在立足国内的基础上,针对“入世”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充分考虑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把本市经济与国内外经济结合起来,把提高全市竞争力放在重要位置;要转变政府职能,对主要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中长期规划发挥指导性作用;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合理确定发展战略和速度。


(三)在“十五”规划的内容中,要进一步突出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要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减少具体指标和项目,不要面面俱到。要重视所处国内外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和背景的分析判断;重视市场预测、发展趋势分析和展望;突出关系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策略;突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部署和步骤;突出人口、就业、城乡、地区等社会结构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在“十五”规划的形式上,各地要大胆创新,做到多样化。要根据不同的用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与表现方式,按内外有别的原则,形成多样化的文本,如文字本、图册、光盘、网页等,以适应政府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按照通俗易懂的原则,形成生动活泼,面向大众的文本。






二、“十五”规划的类型和编制原则


“十五”规划包括三个层次:

(一)全市“十五”规划纲要


全市“十五”规划纲要是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21世纪初全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是制定其它各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


全市“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以中共襄樊市第九次代表大会精神为指针,以全省“十五”规划纲要为依据。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从市场需求出发,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持科教兴市战略,坚持速度和效益的统一,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口、就业、城乡、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深化体制改革,推进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扩大开放,充分考虑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竞争力。


(二)重点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关系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重大问题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全市“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相关的重点专项规划及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相协调;重点突出,有鲜明的针对性,目标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重大建设项目及布局设想、必要的资金配置方案。


(三)行业规划、地区规划


行业规划是以特定行业(产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行业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全市“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重点专项规划、其它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遵循行业发展规律,体现本行业的经济、技术特点,符合科学技术进步方向;创造行业内公平竞争、抑制垄断的良好发展环境和机制,符合改革方向,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行业规划应以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竞争力分析和发展态势展望为重点,反映市场,引导市场;对确需政府组织落实的规划内容,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

义务。


地区规划是指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其特定行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县(市)区“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全市“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邻地区的规划相协调;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确定本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避免规划的雷同。


三、“十五”规划编制程序和分工


(一)全市“十五”规划纲要


“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计委负责起草“十五”规划纲要草案。具体程序是:


1、“十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思路,由市计委在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考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于2000年4月提出研究成果并报市政府。


2、编制“十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 和宏观经济政策等问题,由计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于2000年9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并就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等,与其它宏观调控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


3、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2000年12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草案,报送市政府。


4、“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重点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负责编制,市政府审定。

具体程序是:


1、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点专项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规划重点等进行分析预测,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2000年4月前分别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总体思路及分领域思路。


2、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组成重点专项规划起草小组,2000年6月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3、市计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论证,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


4、2000年10月前,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定。


在目前工作基础上,拟先编制15个重点专项规划。15个重点专项规划及编制单位为:


(1)襄樊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农委、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编制。


(2)襄樊市汽车工业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汽车办、汽车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编制。


(3)襄樊市纺织服装工业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纺织工业公司等单位编制。


(4)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科委、经贸委、农委、教委、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编制。


(5)襄樊市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市信息办)会同市电信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编制。


(6)襄樊市第三产业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财委、经贸委及有关部门编制。


(7)襄樊市场流通和市场体系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财委、外经委、贸易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编制。


(8)襄樊市城市化和城镇体系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规划局、城建局、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编制。


(9)襄樊市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教委、劳动局、民政局、人事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体委、计生委、旅游局等部门编制。


(10)襄樊市交通通信发展和建设“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交通局、邮政局、电信局等有关部门编制。


(11)襄樊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等部门编制。


(12)襄樊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水利局、土地局、环保局、地矿局、气象局等单位编制。


(13)襄樊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编制。


(14)襄樊市能源发展和节约“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供电局、水利局等部门编制。


(15)配合国家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水利局等单位编制。


(三)行业规划、地区规划


行业规划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职能负责编制并审定,市计委负责衔接。

“十五”期间拟编制的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具体特点是:


1、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态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了解有关行业和地区规划设想的基础上,完成行业规划的基本思路,送市计委,供研究“十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参考。


2、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并征求意见,完成行业规划草案。


3、对涉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需要国家和省投资及省和市组织落实的重大项目,以及需要统筹考虑项目布局的行业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5月前将行业规划草案送市计委进行衔接。市计委于2000年10月前将正式衔接意见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4、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00年12月前完成审定工作后,送市计委及相关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市“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相衔接。经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送市计委备案。


四、“十五”规划的发布、修订及其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内容外,所有“十五”规划,由编制单位及时公布规划文本或摘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须在市“十五”规划纲要审议批准后公布。


“十五”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动。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程序进行修订,经审定后发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十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参与到规划过程之中,尤其是要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讨论与研究;要组织精干、得力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编制、协调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编制全市“十五”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由市财政局予以安排。各县(市)区“十五”规划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本实施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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