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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18:07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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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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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58号“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银复[1989]252号“关于你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问题的批复”,我行决定即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分行立即组织实施。各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分行将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办法及印制的存单票样(复印件)报送总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拓宽我行筹资渠道,增加金融工具,努力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我行决定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发行、发售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
三、大额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其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四、大额存单的利率比照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浮,上浮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
五、大额存单为,记名大额存单和不记名大额存单。
六、大额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
七、大额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八、大额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佰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九、单位购买的大额存单一律为记名式,其购买、过户、挂失和兑付手续一律由会计柜台办理,在定期存款科目中核算;兑付时,以转帐方式付清本息。
个人购买的大额存单由储蓄柜台办理(个体经营户也可在开户行办理),在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中核算;兑付时,根据客户要求,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兑付本息。
十、大额存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发行总额、连同面值种类和期限种类,报送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大额存单的版面设计印制,各分行可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存单式样的说明》(见附件)执行。
十一、记名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各地区的情况以及核算操作程序,设计印制成多联式或单联存根式。
多联式记名大额存单为三联式存单。购买时,由客户填写的单联式购买凭证作事后监督副本帐(单位购买的,此联作收入凭证);存单一联作收入凭证(单位购买的此联作回单);存单二联交客户代付出凭证;存单三联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和开销户登记簿,并作留存分户帐卡,存单的二联和三联的背面印制背书栏目。
单联存根式记名大额存单,购买时,由客户填制一式两联购买凭证。一联交事后监督做副本帐(单位购买的大额存单此联做回单);二联作收入凭证;大额存单正本交客户做付出凭证;存根登记开销记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并做留存分户帐卡。
留存的分户帐卡要单独保管,以便于查找和客户挂失。
十二、不记名大额存单采用单联式,收妥款项之后,签开大额存单,同时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每日根据有价单证登记簿结记余额。
十三、记名和不记名大额存单均可以转让。记名大额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不记名大额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存单转让业务。大额存单的转让暂限于发行分行所辖区域内。
十四、记名大额存单,如因遗失、被盗或灭失(因自然灾害而毁灭消失)时,可以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参照储蓄存单或会计票证挂失有关规定办理。挂失人在大额存单到期日凭银行发给的挂失证明和本人证件到原发售机构领取本息。
未经转让的记名大额存单的持有人可以直接办理挂失,转让后的大额存单持有人,只有在原发售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才可以办理挂失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时,发售机构应审查转让中介机构送来的证明或转让持有人的大额存单背书手续和证件,并在留存的分户帐卡背书栏中注明转让后持有人的姓名、证件和号码、住址等。同时,转让前的大额存单持有人的挂失、兑付权力失效。
记名大额存单的过户,挂失和兑付手续必须到原发售机构办理。
不记名大额存单不予挂失。
十五、记名大额存单的兑付:审查核对大额存单(或挂失证明)、证件与发售机构留存的分户帐卡三者的姓名、证件及号码相符无误后,登记大额存单背书栏中有关取款栏的项目,并双面加盖“作废”章,结清本息。
转让后的记名大额存单,须审查核对背书栏中有关转让项目填列是否完整、符合手续,核对无误,登记背书栏有关取款项目,双面加盖“作废”章,结清本息;若款项已被领取或已被挂失时,应收回大额存单(或挂失证明),并开出拒付理由书,写明拒付理由并加盖业务公章,交于客户。
十六、不记名大额存单,由发行分行根据条件决定在所辖的范围内进行通兑。
十七、大额存单应视同有价单证进行管理。记名大额存单在兑付收回后,作付出凭证装订成册,归档管理。不记名大额存单在兑付收回后,视同金融债券集中登记销毁。
十八、大额存单的利息按实列支。即按大额存单到期兑付的利息清单总数,在“营业支出”科目中核算。
十九、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核算试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十一、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的说明
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式样,只规定大额存单应具备的要素及要素所在的位置。其规格、颜色、图案(包括团花和边花)以及防伪措施由各发行分行自行确定。
二、大额存单为固定面额式存单,其面额种类由各发行分行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
三、大额存单冠字和存单号码的确定。冠字采有本省辖地域的简称(中文字)加两个英文字母(大写)组成,英文字母代表批量,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如AA为第一批、AB为第二批、……、BA为第27批、……;存单号码采用不少于6位的小写阿拉伯数字,以“000000”号码的存单为票样,按数码顺序印制。
大额存单的冠字和号码要保持连续性。
四、大额存单的发行分行章,采用套印的方式印制。
五、大额存单必须采用防伪措施,其中不记名式大额存单必须至少采用两种防伪措施。
六、记名式大额存单持有人须知中的第四项,可根据对单位或对个人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其余各项均不得删减;各发行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增加内容。
七、不记名大额存单式样正面右侧的空白处,为大额存单图案的预留处,图案由各发行分行自行确定。
记名大额存单正面,可以设计一定的图案,但不要影响持有人须知栏中的字迹。
八、记名式大额存单的购买凭证由各发行分行按总行设计的统一格式印制。
附一: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正面)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微略)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
│ │人民币小写│ │
│ ┌───┐ ┌─────┐ └─────┘ │
│ │ 冠字 │ │ 存单号码 │ │
│ └───┘ └─────┘ │
│ 期限: 月; 月利率: ‰ │
│ 户名: │
│ 持有人须知: │
│ 一、本存单依据×××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
│ ┌────────┐ 二、本存单可以采用背书方式转让,转让时,必须填列完整背书各│
│ │面额大写(配团花)│ 项,并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转让机构鉴证,方为有效转让。 │
│ └────────┘ 三、本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不计逾期利息; │
│ 四、本存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必须携带单位证明和个人证 │
│ 件,向发售机构挂失。 │
│ │
│ 发售日期: 年 月 日 │
│ 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
│ 发售机构盖章: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章 │
│ ┌─────┐ │
│ │人民币小写│ 经办人: 复核: │
│ └─────┘ │
└──────────────────────────────────────────┘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背面)
┌──────────────────────────────────────────┐
│ ┌────┐ │
│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人民币 │面额大写│ │
│ └────┘ │
├───────────────────────────────┬──────────┤
│ 背 书 栏 │转让经办机构鉴证盖章│
├──────────────┬────────────────┼──────────┤
│ 被背书人(受让人): │ 背书人(出让人): │ 经办: │
│ 证件: 证件号码: │ 证件: 证件号码: │ 鉴证章 │
│ 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 住址: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被背书人(受让人): │ 背书人(出让人): │ 经办: │
│ 证件: 证件号码: │ 证件: 证件号码: │ 鉴证章 │
│ 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 住址: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被背书人(受让人): │ 背书人(出让人): │ 经办: │
│ 证件: 证件号码: │ 证件: 证件号码: │ 鉴证章 │
│ 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 住址: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最终取款人(或指定取款人): 证件: 证件号码: │ 兑付机构: │
│ │ 经办: │
│ 取款日期: 年 月 日取款人住址: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注意事项: │ │
│ 1.转让时请到人民银行批准的转让机构办理鉴证; │ │
│ 2.请用钢笔或毛笔完整清晰地填写背书栏; │ │
│ 3.背书请按从上至下顺序书写; │ │
└───────────────────────────────┴──────────┘
附二:不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正面)
┌───────────────────────────────────────┐
│ ┌──┐ ┌────┐ ┌────┐ │
│ │冠字│ │存单号码│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面额小写│ │
│ └──┘ └────┘ └────┘ │
│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 ┌─────────┐ │
│ │面额大写(配以团花)│ (行徽略) │
│ └─────────┘ │
│ 发售日期: 年 月 日 │
│ 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
│ 期 限: 月 │
│ 月 利 率: ‰ │
│ 发售银行盖章 经办人: 复核: │
│ ┌────┐ │
│ │面额小写│ │
│ └────┘ │
└───────────────────────────────────────┘
不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 (背面)
┌───────────────────────────────────┐
│ ┌────┐ │
│ 人民币: │面额大写│ │
│ └────┘ │
│ 持有人须知: │
│ 一、本存单依据××××人民银行 五、本存单可用抵押贷款等 │
│ 批准发行; 项的担保之用; │
│ 发行银行行章 │
│ 二、本存单为不记名式; 六、本存单不分段计息,不计 │
│ 三、本存单可以自由转让,采用 付逾期利息,不得提前支 │
│ 交付方式转让; 取,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
│ 四、本存单不挂失; │
│ 取款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复核: │
│ │
└───────────────────────────────────┘
附三: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凭证
19 年 月 日
┌──────────────────────────────────────┐
│ 户名:__________证件: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印鉴:___________ │
│ 购买金额 │
│ ┌─┬─┬─┬─┬─┬─┬─┐┌────┬──────┬─────┐│
│人民币¥│百│十│万│千│百│十│元││存单面额│存单号码起讫│期限(月)││
│ ├─┼─┼─┼─┼─┼─┼─┤├────┼──────┼─────┤│一
│ │ │ │ │ │ │ │ ││ │ │ ││
│ └─┴─┴─┴─┴─┴─┴─┘├────┼──────┼─────┤│
│ │ │ │ ││联
│ ├────┼──────┼─────┤│
│ │ │ │ ││
│ └────┴──────┴─────┘│
└──────────────────────────────────────┘
┌───┬───┬────┬──┬────┬───┬───┬─────┬──┐
│ 流水 │存入日│存单号码│本金│存期(月)│到期日│取款日│利率(‰)│操作│
├───┼───┼────┼──┼────┼───┼───┼─────┼──┤
│ │ │ │ │ │ │ │ │ │
└───┴───┴────┴──┴────┴───┴───┴─────┴──┘
备注: 事后复核: 复核: 出纳: 接柜: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凭证
19 年 月 日
┌──────────────────────────────────────┐
│ 户名:__________证件: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印鉴:___________ │
│ 购买金额 │
│ ┌─┬─┬─┬─┬─┬─┬─┐┌────┬──────┬─────┐│
│人民币¥│百│十│万│千│百│十│元││存单面额│存单号码起讫│期限(月)││
│ ├─┼─┼─┼─┼─┼─┼─┤├────┼──────┼─────┤│二
│ │ │ │ │ │ │ │ ││ │ │ ││
│ └─┴─┴─┴─┴─┴─┴─┘├────┼──────┼─────┤│
│ │ │ │ ││联
│ ├────┼──────┼─────┤│
│ │ │ │ ││
│ └────┴──────┴─────┘│
└──────────────────────────────────────┘
┌───┬───┬────┬──┬────┬───┬───┬─────┬──┐
│ 流水 │存入日│存单号码│本金│存期(月)│到期日│取款日│利率(‰)│操作│
├───┼───┼────┼──┼────┼───┼───┼─────┼──┤
│ │ │ │ │ │ │ │ │ │
└───┴───┴────┴──┴────┴───┴───┴─────┴──┘
备注: 事后复核: 复核: 出纳: 接柜: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第20号》

马政秘〔2003〕35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的部署,从2003年1月1日起,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为规范市级统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制度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均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马鞍山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7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马政办〔2002〕40号)等相关配套政策。
原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统一标准
(一)缴费费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现行费率,均按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0%执行。
职工个人费率,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执行,以后按规定统一调整。
自由职业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费率为20%。
(二)缴费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的90%。
(三)给付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统一按省、市规定标准计发养老金。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统筹内养老金支付项目。
以后年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标准和时间按省、市规定办理。
三、统一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当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双重领导。
(一)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相关的帐、表、卡、册,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统一指导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开发、应用和人员培训等,逐步实现市、县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二)业务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县分级经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办法,按年度下达考核目标任务。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清欠、扩面、基金的专款专用等情况,采取月报、季查、半年考核、全年总评的方法,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当涂县纳入市级统筹后,职工退休仍按现行规定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当涂县审批的退休事项进行检查,对不符退休政策规定的,不列入统筹支付。
(三)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不得将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四)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市、县社保机构分别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复核,由市、县政府批准后,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基金预算与调剂
实行市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与拨付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办业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核算。
实行市、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市、县分别编制养老基金收支预算,预算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以省、市下达的养老保险征缴、清欠、扩面等各项目标任务为依据。预算安排的基本要求是: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92%以上,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的90%,养老保险历年欠费清欠率达30%以上。县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上级安排的定补资金及县级财政安排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均作为收入项目列入当年预算。
实行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考核当涂县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核实当涂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及相关情况,在当涂县完成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按规定执行年度预算及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缺口由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补助50%。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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