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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1:38  浏览:8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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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现公布《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规划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七条 本市实行二级、三类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专项规划和县(市)区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以五年为期限滚动编制。

第九条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对象的特点和任务合理确定。

第十条 区域规划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包括立项、衔接、论证、审核、批准、公布、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出本级总体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年度编制计划。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批准和公布。

立项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编制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

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采取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招投标编制等方式。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草案应当按有关规定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

县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前,应当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与市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同时,送相邻地区的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衔接。相邻地区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规划编制部门负责本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衔接中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重大问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规划应当在规划送审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予审批。

市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划咨询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级总体规划。同时,应当提交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本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区域规划由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规划由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

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区域规划报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其中综合性或比较特殊的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草案论证报告和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除应当对有关内容作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编制程序情况,并对征求意见情况和衔接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公布。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含规划修订方案和规划废止建议)公布后的一个月内,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下级规划向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专项规划向同级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公告规划编制的起止时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划编制提出书面意见。

规划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的不同性质,合理运用财税、投资、产业、价格等经济政策,调控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立项编制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要具体分解为阶段计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的规划应当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并进行项目管理。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逐步实现投资调控中由审批项目向审批规划的转变。

第二十三条 规划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的中期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规划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中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论证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报规划批准机关。中期评估报告是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需要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总体规划对特定领域或者区域的发展方向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单位应当根据总体规划修订相关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规划期超过五年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根据同期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修订。

第二十五条 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规划内容明显不适应形势要求时,规划编制单位经过论证后,可以报请审批机关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施。区域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监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规划监督实施机关举报不执行规划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通过立项审核的规划所需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专项列入年度预算,统一拨付,专款专用。

采取委托编制或招投标编制的规划,规划经费应当分期拨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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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要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5〕3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要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全国妇联2005年各项工作任务,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对2005年工作要点进行了任务分解。现将《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要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 国 妇 联
2005年1月14日

全国妇联2005年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妇联把2005年作为“能力建设年”。2005 年全国妇联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为主线,更加注重统筹推进抓发展、以人为本抓维权、协调推动抓环境、改革创新抓建设,进一步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不断开创妇联工作新局面。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妇联组织做好妇女群众工作的能力。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紧密结合妇女发展和妇联工作的实际,深刻认识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根本任务,以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关键,以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妇女群众工作开展得如何,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服务基层的成效如何为标准,不断增强组织妇女、宣传妇女、教育妇女、服务妇女的本领,最大限度地把妇女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员、党与妇女群众的联络员、妇女群众的服务员,为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级妇联组织要重点加强“五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即提高团结动员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提高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能力、提高引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能力、提高开展中外妇女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提高妇联组织创新发展的能力。广大妇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五个能力”,即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力、增强服务妇女的能力、增强学习的能力、增强创新的能力、增强协调的能力。要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把妇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创新精神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实的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黄晴宜同志全面负责,书记处书记按分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办公厅、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配合共同落实)
二、深入推进城乡妇女统筹发展工作,团结带领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围绕“三农”问题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坚持 “城市农村统筹、外输内转结合、创业就业并举、培训服务齐抓”的工作思路,引导妇女增强素质、激发活力、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一要加大为农村妇女尤其是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服务的力度。进一步发展教育培训、科技示范、信息服务、合作经济、扶贫救助等5个服务网络,重点开展对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及女经纪人等的技能培训;切实发挥妇联组织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积极促进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继续推广“妇联+协会”、小额信贷等经验。重点研究推进西部地区妇女发展问题,搭建东、西部妇女互助发展平台。引导妇女积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贡献。(甄砚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妇女发展部)
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母亲水窖”建设工程,深化“母亲健康快车”、“安康计划”行动。(莫文秀同志负责。责任单位: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二要加大促进妇女创业再就业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推动将妇女创业再就业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规划;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重点,认真做好妇女创业再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完成“十五”期间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岗位安置“三个200万”以及培训5万名创业女性的目标任务。继续发挥妇联组织在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知识女性的服务工作,关注她们的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支持她们在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中岗位建功;在系统、行业拓展“巾帼文明岗”的创建领域,组织开展全国性评选表彰活动。(甄砚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妇女发展部。组织联络部、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等配合共同落实)
三要加大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构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就业指导、组织协作、东西互助等服务平台,抓好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输出、接收、维权等工作,建立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输出、输入对接机制,大力推广进城务工妇女之家、新市民教育等经验,为进城务工妇女解决实际困难。(甄砚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妇女发展部。权益部配合共同落实)
三、加大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切实把妇女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一要大力加强源头维权工作。促进妇女法修正案在上半年能提请审议;积极参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推动地方出台或完善反家庭暴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外出务工妇女权益及其子女就学等法规政策。引导妇女强化参政议政意识、增强参政议政素质、提高参政议政水平;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做好推荐、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发展女党员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妇女进村“两委”的比例。(陈秀榕、莫文秀同志按分工分别负责。责任单位:组织联络部、权益部)
二要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研究妇女权益保护中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深层次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健全妇联信访工作制度,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进一步加强同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和完善妇女利益表达机制,引导妇女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反映诉求和意愿;加强法制宣传,以实现“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为目标,重点推进“无毒家庭”创建工作,制定实施《全国妇联禁毒工作规划(2005-2008年)》;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家庭、面向妇女,深化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莫文秀同志负责。责任单位:权益部)
三要切实做好社会化维权工作。加强维权协调机构建设,密切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妇女法律帮助等服务机构以及基层维权阵地和网络建设,开通全国妇女维权热线;切实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老龄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莫文秀同志负责。责任单位:权益部。儿童工作部、离退休干部局配合共同落实流动人口中的儿童、老龄妇女的维权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武装广大妇女,研究和把握妇女的思想状况和需求,倡导人人讲美德、家家创文明的社会风尚,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鼓励妇女发扬“四自”精神和“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规律,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新实践;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妇女,了解情况,反映民情,提出对策,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沈淑济、陈秀榕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妇女研究所、办公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配合共同落实)
二要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妇女正确理解党和政府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探索妇女舆情反馈机制,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宣传引导、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的工作;发挥妇联宣传阵地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和表彰各个层次、各行各业尤其是在困境中顽强拼搏的妇女“三创”典型,激励妇女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参与改革和建设;把教育引导妇女和服务帮助妇女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妇女、下岗失业妇女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多做暖人心、得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妇女的国家安全意识。(洪天慧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宣传部。办公厅、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报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等配合共同落实)
三要加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将“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纳入党委政府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在10个中心城市抓好“学习型家庭”示范点创建工作;以农村家庭道德建设为基本内容,以倡导生态文明家园建设为重点,以农村基层文化阵地建设为载体,深化“美德在农家”活动;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好家庭为主题,开展第五届全国“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以及第三届中国家庭文化艺术节等活动。(洪天慧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宣传部)
五、深化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认真抓好“双合格”活动。把“双合格”活动作为妇联的又一个主体活动,面向家庭和社区,以促进家庭道德教育为重点,以帮助家长提高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为主要任务,不断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服务体系,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水平。
一要精心组织、开展好“双合格”活动。进一步组织实施好“突出一个主题、推出一批丛书、组建一批讲师团、培训一批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学校、表彰一批先进典型”的“六个一工程”,使“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张世平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二要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规划和理论指导。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检查评估和“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工作。推动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等研究机构和实验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家庭教育的学科建设,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加强对妇联各类儿童活动阵地的指导和管理。(张世平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三要大力发展社区和农村家长学校。重点推进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家长学校的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推动广播、网络家长学校建设,扩大各级各类家长学校的覆盖面。(张世平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儿童工作部)
六、围绕纪念第四次世妇会召开十周年,进一步推动优化妇女发展的环境。抓住2005年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周年、我国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十周年、国务院将召开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的机遇,集中宣传党和国家对妇女儿童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推动新时期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一要筹备开好纪念第四次世妇会召开十周年大会。按照中央的要求,以及全国妇联的具体部署,周密策划,精心安排,举全国各级妇联组织之力,组织开展好一系列纪念活动,向国际社会宣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示中国妇女发展进步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风貌,深入探讨妇女发展重点领域中的一些共同关注的问题,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共同发展。(赵少华同志负责,书记处书记按分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国际联络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配合共同落实)
二要继续推进国策宣传和“两纲”的实施。深化国策宣传年的成果,积极探索国策长效宣传机制,进一步推进国策宣传进党校、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工作,营造尊重妇女、关心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洪天慧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宣传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配合共同落实)
配合政府将妇女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认真做好“两纲”中期评估准备工作,深入研究和推动解决妇女平等就业、贫困孕产妇安全、贫困女童助学等“两纲”关键领域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的生存、生活质量。(黄晴宜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配合共同落实)
三要着力加强妇女国际交流与合作。配合国家总体外交,进一步加强同大国、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妇女间的交流,积极做未建交国家妇女的工作;举办好中国、巴西妇女文化节和中国、泰国妇女文化交流等重要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外交活动;加大争取国际资源力度,扩大合作领域;深化外宣工作,加强外事工作培训,开创妇女民间外交工作新局面。(赵少华同志负责。责任单位:国际联络部)
七、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包括妇联组织在内的群众团体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点,紧密联系妇联自身建设的实际,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最大限度地把妇女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
一要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战略举措。要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紧密联系实际,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认真解决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求真务实、联系群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要契机,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妇联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驾驭妇女群众工作全局的本领。以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切实加强妇联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理论业务培训,采取轮岗交流、竞争上岗、上挂下派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做好妇女群众工作的素质;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妇联干部尤其是广大基层妇联干部,支持和帮助她们做好工作。以密切联系妇女群众为重点,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建立妇联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群众的制度,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做妇女群众的贴心人。(黄晴宜同志全面负责,书记处书记按分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机关党委、组织联络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配合共同落实。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等配合共同落实妇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要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带妇建,以加强社区和乡镇、村(居)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认真研究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巩固和发展现有组织网络和基本队伍,积极探索新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不断完善纵横交错、条块结合、覆盖城乡的基层组织网络;不断提高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委会的组建率。(陈秀榕同志负责。责任单位:组织联络部)
壮大妇联的实体和阵地,夯实发展基础,提高服务水平。(书记处书记按分工具体负责,各有关直属单位具体落实)
三要充分发挥妇联常委、执委、妇女代表和团体会员的作用。认真执行常委会、执委会工作制度,健全与团体会员的工作联系制度,积极探索妇女代表联系制度。加强同各类妇女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妇女及民族宗教界、“两新”组织中妇女的沟通与联系。(陈秀榕同志负责。责任单位:组织联络部)
要加大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妇女及妇女组织联谊的力度,加强对台湾地区妇女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凝聚各族各界妇女,巩固扩大妇女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和平统一。(陈秀榕同志负责。责任单位:组织联络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6年4月1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4号文)转发给你们。该《批复》就法院系统不予受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做了明确规定,将有力地配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号令《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的贯彻,请认真执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2日 法复〔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诉讼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
一、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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