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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7:36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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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全文中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招贴物应当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张贴在公共招贴栏或指定的场所内”。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第九条修改为:“指使他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

  五、删除第十条“经批准在指定位置张贴宣传品的,期满后发布者应在24 小时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视为乱张贴行为,按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罚。”

  六、删除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根据2010年11月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是指违反规定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规定;城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负责对本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新闻、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电信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城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范围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招贴物应当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张贴在公共招贴栏或指定的场所内。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制止和举报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罚款金额的50%的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其所有、管理或使用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整洁美观。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理并向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于3 日内自行清除。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已清除的,由违法行为人向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支付清除费用。清除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九条 指使他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

  第十条 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的通讯工具(指电话、传真机、传呼机、移动电话等,下同)号码,由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违法行为人通讯号码的,由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于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中止通讯工具的,由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在接到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处理的凭证后应在24 小时内恢复当事人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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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112号

关于开展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针对当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和传统产区群众的安全意识与安全工作的需要存在一定差距,以及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水平相对落后等实际情况,为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科技下乡活动”、“安全文化下乡活动”和“法律法规下乡活动”(以下统称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主题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二、活动主要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科技下乡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工厂化生产步伐,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烟花爆竹生产方式现代化;提高危险工序的技术含量,控制一定危险程度以上作业场所的人员数量,尽量缩小人与药料接触的时间和空间,减少事故的发生率,降低事故危害的严重程度和事故的破坏性。推广安全、低成本原料替代传统低安全、高成本氯酸盐类原料,推广实用的先进烟花爆竹生产加工技术,逐步提高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艺过程的安全程度。

  (二)烟花爆竹“安全文化下乡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在烟花爆竹主要产区开展安全文化下乡活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开展好重点产区人民群众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发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操作规程简易读本。将简易读本送到烟花爆竹传统产区、专业生产村,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烟花爆竹“法律法规下乡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以群众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文娱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行业规程,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活动形式

  (一)统一制作、发行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警示挂图、安全操作图册和安全操作规程简易读本。针对烟花爆竹事故大多是人身、财产伤亡巨大的爆炸事故,而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现实,国家局统一将典型事故制作成警示挂图,将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制作成易读、易懂、简明的图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征订、发放工作,将警示挂图悬挂到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警示教育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事故发生;将图册发送到广大从业人员手中广为传阅,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烟花爆竹安全技术宣教团。针对烟花爆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少、生产企业技术力量相对不足、安全生产没有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事故多发的问题,组织行业专家到生产一线巡回宣教,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从根本上减少事故隐患。宣讲教育对象主要包括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中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等,宣讲教育内容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案例等。

  (三)深入中、小学校,发放宣传教育材料。一方面,针对个别地区烟花爆竹企业雇佣未成年人进行生产操作的现状,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其认识到烟花爆竹行业的危险性,从源头上避免乃至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生产一线的现象;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通过其家庭等渠道反馈给成年人,从而起到辅助宣传作用。各地要深入烟花爆竹主要产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赠送文具型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品和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单,将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普及到未成年人。

  (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扩大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影响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联系、组织各种新闻媒体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对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进行跟踪、采访、报道,增强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面,从而达到通过本次活动使烟花爆竹安全科技、文化和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人心的目的。

  四、活动安排

  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由国家局统一部署和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始布置、安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方案,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于10月中旬启动,国家局将通过电话会议形式举行活动启动仪式;11月下旬至11月底结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本次活动的总结报送国家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5〕77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以下简称公交票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票价行为,促进城市公交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区范围内(含跨市区)有关城市公交票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二、城市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票价按照同车型同价、优质车型优价的原则,分为普通车型票价和中高级车型票价两类。
  
  普通车型、中高级车型的划分主要参考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标准,中高级车型是指带空调舒适型中高档车辆,中高级车型应有显著标识。
  
  三、城市公交票价作价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有人售票(多票制)车
  
  1、普通车型票价按4公里内起步基价1元,超起步里程按两档计价方法:20公里及以下按每公里0.20元计;20公里以上全程按每公里0.17元计。
  
  2、中高级车型票价按4公里以内起步基价1.50元,超起步里程按两档计价方法:20公里及以下按每公里0.20元计;20公里以上全程按每公里0.17元计。
  
  (二)无人售票(上车一票制)车
  
  市区无人售票车不分线路长短,普通车型每人次为1元;中高级车型每人次为2元。
  
  四、票价的尾数处理为:票价不足10元,以五角进整,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票价超过10元,以元进整,四舍五入。
  
  五、市区公交各线路票价由经营市区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者凭线路主管部门批文,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办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进行申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告5天后执行。
  
| 六、公交线路票价确定后,如遇营运线路中间设站、延伸、改道而发生票价变动,由各经营者按照上述计价办法计算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七、城市公交票价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起始地点、营运里程、车型、票价、监督电话号码。
  
  八、今后城市公交票价调整实行油价与票价挂钩的办法。本次城市公交票价以0#柴油4.10元/升、90#汽油4.00元/升为基准油价制定。今后当市场平均油价波动幅度超过基准油价35%并且持续三个月以上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性价格调整措施,加收燃料涨价差价或实行政府财政补贴,临时性价格调整措施每六个月审核一次。
  
  九、本办法自2005年12 月1日起施行,原来有关公交客运票价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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