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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41:44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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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11〕5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增强驾驶员依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持有《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下简称市运管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运营、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记分,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所给予的分值记录。该分值是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诚信考核等级的重要内容,也是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以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分:

(一)仪容仪表、车容车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白色坐垫套的;

(三)未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的;

(四)《客运资格证》副证专用证架破损或缺失,未张贴明码标价标贴,外观标识不全或其它服务设施不齐全的;

(五)夜间营运时未开启出租汽车标志灯或标志灯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六)出租汽车顶灯外壳破损或外壳上字迹不清晰的。

第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4分:

(一)语言不文明或未规范使用“您好”“谢谢”“再见”等文明服务用语的;

(二)在营运中有吸烟、接听手机、不系安全带、闯红灯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行为的;

(三)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件的;

(四)违反规定在城区道路上乱调头或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

第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分:

(一)不按规定摆放《客运资格证》副证,或驾驶的车辆牌号与《客运资格证》副证登记车号不符的;

(二)未主动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违反出租汽车发票使用规定的;

(三)计价器、GPS终端、LED屏、语言提示器及顶灯等车载设备出现使用故障未及时修复的;

(四)不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

(五)后挡风玻璃下摆放杂物、悬挂饰物或擅自粘贴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分:

(一)在客源点、待租点、临时停车点不按规定秩序排队、喊客拉客或离车揽客、雇佣他人揽客等扰乱站点秩序的;

(二)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四)无故拒载、故意绕道或者中途甩客的;

(五)威胁、辱骂乘客或者管理人员的;

(六)营运时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损坏计价器及其附属设施或擅自改装计价器的;

(七)违章或者被投诉超过7日未接受调查处理的;

(八)非法占有乘客遗失物拒不返还的。

第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5分:

(一)将营运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人员驾驶的;

(二)逾期30日未参加《客运资格证》及其他营运证件年度审验考核的;

(三)隐瞒证件被查扣事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客运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及其他营运证件的;

(四)《客运资格证》超过有效期3个月未换证的;

(五)擅自改变出租车专用外观标识的;

(六)未按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及检测的;

(七)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

(一)非法从事班线经营或者为非法经营提供帮助的;

(二)发生恶性营运服务事件、营运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

(三)敲诈、勒索、殴打乘客的;

(四)违规行为在省级或国家级新闻媒体上曝光,或者在文明城市复查中被发现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 驾驶员在一次经营过程中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所记分值予以累计。

在1个考核周期内,有2次及2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行为的,按照规定的分值双倍记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市运管处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上一考核周期的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上一考核周期的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为0分(不含)到10分(不含)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为10分(含)到20分(不含)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20分(含)的,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五条 市运管处、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情况进行公示,对考核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驾驶员进行表扬,对评选出来的优秀驾驶员给予表彰。

优秀出租汽车驾驶员评选表彰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或一次性记分达到20分及其以上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记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但记分记录仍作为诚信考核的依据。

市运管处应当将培训的时间、地点提前告知需要参加再教育培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参加再教育培训时应当将其《客运资格证》(含副证)交由市运管处统一保管。驾驶员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市运管处应当及时发还。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运管处应当综合分析相关违法违规事实,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客运资格证》:

(一)连续3个考核周期记分均达到20分或考核等级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有3次达到20分的;

(三)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未按期参加教育培训的,或《客运资格证》逾期6个月没有参加年度诚信考核的。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市运管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运管处对驾驶员记分时,应当向驾驶员出具《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通知单》。驾驶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签收通知单;驾驶员拒绝签收通知单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驾驶员拒签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所记分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管处申请核实。经核实确实有误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公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记分满20分的,市运管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出租汽车公司在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记分满20分的,市运管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是考核记分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市运管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对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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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变化浅析

闵涛


  近几年,离婚案件有升有降,并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在对近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的分析中,发现目前形成离婚的主要原因以下几种:

  一、盲目、草率。这主要是婚前缺乏了解,在恋爱时被对方的优点或花言巧语迷惑,没有发现其缺点或不足之处,盲目地认为找到了很好的归宿,草率结婚。这样的婚姻主要表现为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面临生活时,能很好地郊游,引起争吵,最终造成感情彻底破裂走上法庭。

  二、过于浪漫。在许多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恋爱时感情较好,充满了浪漫气氛,对未来有着美好的憧憬。那里恋爱的双方有意掩饰自己,给对方留下一种神秘感,这样彼此最容易被对方吸引,于是山盟海誓,但当他们走进婚姻的殿堂后,所有的浪漫被现实,所有的神秘已不在,彼此的一切都暴露在对方面前,有的只是平凡的生活,这时,特别是已结婚几年的夫妻,在生活的琐事中,在出现的各种生活上的矛盾中,不会寻找婚姻的粘合剂,而是逃避生活,促使夫妻间的感情淡化,两个人的关系越走越远,或是移情他人,或是寻找新的“浪漫”,而这些情况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夫妻离异。

  三、喜新厌旧。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眼光变得高了,特别是当手里有了钱,便开始瞧不起自己的结发之夫,糟糠之妻,于是社会上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陈世美”。他们象追花的蝴蝶一样,抛弃家庭。另寻欢乐,经常出入舞厅等各种娱乐场所,这便给第三者造成可称之机,而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

  四、志趣爱好各惜。夫妻双方在工作、事业、理想、追求上各不相同,加之兴趣,爱好有差异,这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这其中,有些是一方在事业上有追求,为事业而忽略了家庭,另一方面不理解,不支持,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有些是因双方各有各的事业,思想观念不一致,而争论不休,互不相让,最后升级为争吵,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有些是因为性格,兴趣完全不同,没有共同语言,达不到夫妻间应有的感情交流。

  五、唯利视图。即男女中的一方把婚姻视为跳板,为的是贪图对方的钱财、地位,全然不顾首先与人格,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不择手段,一旦结婚,便努力为自己敛财,争取社会地位,而当目的或有了更好的目标,便一脚将对方踢开与其离婚。另外,也有的人因对方家庭条件好,因自己家境贫寒或身份有小的缺陷,希望对方能长期供养自己,而委曲求全,这种情况大多是家庭较好的一方往往自身条件要差一些,而家境贫寒的一方则是自身的条件做起,特别是容貌较好,对此做为资本与对方成婚,而成婚后如不随己愿,便提出离婚。

  六、丈夫虐待。虽然我们处于和谐社会中,特别是农村很多做丈夫的头脑中人有存在较严重的封建夫权思想,他们视妻子为奴仆,妻有不对,轻则骂之,重则鞭笞,或在外有不顺心的事,回家将妻子做为出气筒,或酒后震怒起酒风拿妻子做发泄的工具,这些做大夫的暴行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农村居多,而这些家庭妇女在普法宣传深入的今天,了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

  除以上这几种形成离婚的原因,另外有一些是因为一方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错误不能得到对方原谅,而造成离婚;再有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生理上有疾病,而婚前并未进行检查,婚后才发现,造成夫妻双方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或不能生育,或一方有不能结婚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因而离婚。

房屋转租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刘亚利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原有租赁关系的基础上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使用、收益的行为。对于房屋转租的立法例,世界各国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制。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各国对房屋转租的立法比较
  少数国家是采取放任主义的立法模式,如法国民法认为转租是承租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禁止性约定、在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租。多数国家采取限制主义立法模式如日本、德国等国民法规定,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还有一些国家如意大利民法采取区别主义立法模式,即区别不同情况,采用放任主义或者限制主义。意大利民法典第1594条规定:“除有相反的约款,承租人有将出租物让渡他人的转租权,但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卖契约;涉及动产物时,转租应当有出租人授权或者与习惯相符。”第1642条规定,产生孳息的物品租赁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
  我国对于转租采用限制主义立法模式。即规定,承租人进行转租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转租的法律分类
  房屋转租可分为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合法转租是指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非法转租是指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一)采用限制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即为非法转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是转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观点不太一致。第一观点认为,只要出租人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禁止承租人转租,承租人则可以不经承租人的同意而转租,因承租人并未违反约定,该擅自转租行为应属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出租人并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则说明出租人没有授权承租人转租,构成无权处分,该转租合同无效。第三观点认为,属于广义上的无权处分行为,转租合同效力待定。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符合现行的合同自由原则和相对性原理。转租合同的成立从形式到内容与普通合同并没有区别,可以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认定转租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承租人非法转租,只有在出租人追认时,方有效;如果不追认,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转租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二是出租人的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条规定是法律赋予出租人的一项权利,出租人可以选择行使此项权利即解除租赁合同,也可以放弃此项权利即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不解除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对已经存在的转租关系进行了追认,从而使得转租合同从效力待定的状态变成了有效的状态,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和普通租赁合同关系相同。如果出租人解除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研究。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只能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选择了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虽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因为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的标的物被出租人收回,造成转租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此时的转租合同关系只能终止。由此次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合同不能履行的相关赔偿。
  对于承租人仅以一部分房屋转租,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出于保护原出租人利益的考虑,但实际上正常的转租并不损害原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获取出租关系所带来的租金收益,转租行为的发生并不影响出租人实现收益的愿望,也不会对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如果承租人的行为对出租人的利益的取得并无不利,那么出租人只能对转租部分享有解除权,这符合物尽其用原则,也真正实现了利用合同促进经济效益的功能。当然如果该转租行为对出租人是不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全部租赁合同,这是基于保护出租人的物权的角度来考虑。
  如果转租合同履行结束后,出租人才发现转租,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笔者认为,转租合同结束后,出租人无权解除合同。首先,从利益角度看,出租人已经实现了其基于租赁合同所能获得的期待利益,转租并没有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如果出租人事后解除合同,无疑只是出于对承租人的不诚信行为来进行报复罢了,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任何益处,出租人有权利滥用之嫌;其次,从出租人同意的方式讲,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在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转租事实已经结束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推定出租人为默示同意。
  2.承租人非法转租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转租收益性质的认定
  一是是否构成侵权,有的学者认为承租人的转租构成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权。有的则反对此说,认为出租是物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移转给承租人,而其自己仅保留处分权能并收取租金作为其他权能转移的代价。当承租人自行转租时,尽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诚信程度受到动摇,租赁物的占有层次增加,受损可能性加大,但承租人应就租赁物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因而出租人的所有权难说受到了侵害。但反对者并没有提出出租人以何种诉讼请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的规定,能否转租属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处分权能的表现,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应该构成对所有权的侵害,可以以侵权之诉起诉承租人。
  二是非法转租所得租金性质。有的学说认为是不当得利。有些学者则认为,承租人违法转租,不属无权处分行为,且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租赁关系存在,承租人支付对价而为使用收益,出租人对租赁物已无使用收益之权能,故承租人违法转租并未使出租人受到损害,从而违法转租原则上应在租赁契约上求得解决,出租人可终止契约或请求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无需借助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王利明先生则认为,承租人无权通过转租而获取利益,因而对于承租人所获得的扣除租金部分的剩下的收益部分,可作为不当得利而向出租人返还。笔者认为,出租人因出租房屋而得到租金收益,其对待对价是使承租人取得租赁房屋的使用收益权。虽然承租人进行了转租,但是出租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因为转租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出租人仍然可以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因此,转租人因转租取得收益,对出租人而言,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当然,出租人对因转租而造成房屋毁损或其他损失的,可以依租赁合同或者侵权之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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