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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2:13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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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4〕1号


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制定发布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6部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政府规章,并分别于 2004年2月1日、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6部规章,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件大事,深入贯彻落实6部规章,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6部规章重要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6部规章,全面掌握6部规章的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将6部规章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测试的内容,考核测试结果作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证件检验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6部规章的各项内容,使广大群众了解、熟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范围和方式,依法参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自3月份开始,举办“全市《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竞赛和百题知识竞答活动”,竞赛内容以《行政许可法》和6部规章为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参加,认真准备。

  二、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在全面学习、宣传6部规章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使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减少执法随意性。在原有的行政执法制度基础上,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6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备案、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审查、行政许可告知、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收费、行政许可核查、行政许可送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撤销等有关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执法状况建立有关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各项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加大查处经济领域违法行为力度的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企业,尤其是对国有大型企业、外埠来哈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尝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申报、备案制度和企业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为改变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市政府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2号)。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哈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结合贯彻实施6部规章,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市政府拟在交通、文化、土地、农委等4个执法部门进行试点,尝试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解决内部执法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问题。同时,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采取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先期进行,然后逐步推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深入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逐步扩大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在进一步抓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积极开展各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加大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以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线,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在进一步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一系列运行、报备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及快速反应机制,为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今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改变以往每年由政府统一制定下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方式,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由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重点抓好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丰富检查考评方式,严格兑现奖惩,使行政执法责任制成为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条主线,发挥应有的作用。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将6部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 2004年对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兑现奖惩。

 二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申诉、行政案件举报转办督察、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按照6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备案、行政收费事项备案、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督察、行政执法明察暗访、行政执法监督巡察、行政执法情况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立行政执法警示标志、联系重点企业等项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执法部门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积极开展以上各项监督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是做好行政许可主体清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规定,对我市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并在7月1日前予以公告。

 四是要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与各行政执法部门计算机联网监控系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网上监督。

 五是要加大个案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法制和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明察暗访、新闻曝光、群众投诉等途径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及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弄权勒卡、贪赃枉法、欺压群众的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清出行政执法队伍,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做好有关调研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深入研究6部规章及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有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调研工作,特别是要认真研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领域和方式。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网上许可活动的可行性。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基础上,于7月1日前组织一次模拟联合行政许可活动,为我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奠定基础。

 6部规章的发布实施,对我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也为政府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要的车辆、设备、设施,在人员、物资、技术条件方面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负责组织实施6部规章的各级政府办公、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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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1958年3月7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三)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四)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由企业、机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符合第二条(一)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第二条(三)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四条 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本人和他们的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企业、机关按照本单位现行的行政经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说的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人、职员退职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凡在退职前确因年老体衰调作轻便工作而降低工资的,按照调动工作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计算;如果调动工作不止一次的,按照第一次调动工作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计算。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退职,由所在企业、机关行政决定,取得同级工会同意以后执行。如果是领导人员退职,还必须报送任免机关批准后执行。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由所在企业、机关办理退职手续,并填发“退职人员证明书”。
第八条 按本规定发给退职工人、职员的各项费用,应该由所在企业、机关从本单位行政费项下开支。
第九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试行的“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及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工人、职员退职的规定同时废止。但是,过去已经退职的人员,不再按本规定重新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发布施行。

附: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年底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二年年初发布试行的“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都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两个办法都未公开发布,没有为广大职工所了解;
过去一个时期中,各单位对这项工作也不够重视,没有认真执行;加之原办法的某些规定不尽恰当,例如“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中所规定的退职条件限制过严(只限于身体衰弱不能工作,又不合乎退休条件,自愿退职的职工),而退职的待遇标准又偏低(退职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总额),以致不少应该退职的职工,不能够或者不愿意退职。某些已经退职的职工,处理的办法和待遇也不相同,有的根据前述两个办法处理,有的自行拟定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进行处理,职工对此有些意见。因此,目前很需要重新制定一个更加切合实际的、企业和机关统一执行的退职办法,适当地规定职工退职的条件和待遇标准,以利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使退职人员能够得到适当的安排和照顾,同时也能够达到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的目的。
按照新制定的这个规定,需要作退职处理的是属于如下几种情况的职工:
一种情况是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在本企业、机关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又不合退休条件的。这类职工一般是工龄短,条件不够享受退休待遇的。但是这些职工实际上已经不能继续从事工作,如果仍然留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不但对于精简和健全机构、提高生产、工作效率不利,对他们本人的身体也很不相宜。如果实事求是按照退职处理,发给一定数量的退职补助费,让他们退职后安心休息或从事一些副业生产、家务辅助劳动,对于国家和他们本人,都是更为妥当的。
另一种情况是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这类职工的自愿退职,或者因为本人的条件不适宜现任工作,或者愿意从其他方面另谋工作(例如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因为家庭需要愿意回家从事家务劳动,只要生产或者工作上离得开,就可以退职。
但是,个别生产或者工作上离不开的职工,如果不顾整体利益,为了个人目的而强求离职的话,应该以辞职或者自动离职论,不能按照退职处理,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待遇。为了巩固劳动纪律,这样一种限制是必要的。
再一种情况是担任工作时间不久(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长期(一年以上)停止工作的。这类职工对生产或工作的贡献还不多,但是给所在单位的负担却很重,在本单位已经负责治疗一年多而仍然不能恢复健康参加工作的时候,是应该按照退职处理的。否则,要所在单位更长期地包下来,那是不合理的。至于连续工龄超过三年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长期停止工作的时候,仍然按照病伤假待遇,除了本人根据本规定第二条(二)项的规定自愿退职的以外,不作退职处理。因为这类职工工作已经较久,对生产或者工作的贡献较多,给予他们的待遇,理应与担任工作不久、贡献还不多的职工有所区别。为了要区别待遇,就不能不有个界限。那末为什么要把区别这两种情况的界限恰恰规定为连续工龄三年呢?可不可以规定为二年或者四年呢?我们考虑到,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因病伤长期停止工作的职工,其实际工作时间只有一年多,工作一年多就要公家长期养起来,显然是不妥当的。如果规定以连续工龄四年或者五年为界限,那末,不仅因为这部分职工已经可以算作工作时间较久、贡献较多的,并且,那样还会造成退职的面过宽,也是不妥当的。因此,还以规定连续工龄三年为界限较宜。日后执行中如果发现这样规定不尽恰当,可以再考虑作必要的修改。
还有一种情况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录用的时候体格检查不严,在到职初期(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患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也应该按照退职处理。如果把这类职工勉强留在企业、机关里,于公于私都是不适当的。
关于职工退职时候的待遇问题,这个规定中本着尽可能地照顾退职人员的精神,根据我国人口多、底子穷、生产水平还相当低的实际情况,对于退职补助费作了适当的规定,除了按照退职人员的工龄长短发给退职补助费而外,对于年老体衰和长期患病的人员,还另有照顾。退职补助费的最高额为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所以要规定为三十个月,是因为能够领取这个数目的退职人员,须有二十三年连续工龄,而按照退休规定,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就可以退休,不按退职处理。因此,退职补助费就应该有这样一个最高限额。按照规定的标准,据有些企业、机关的测算,退职人员(除了工龄特别短的以外)一般的可以领到几百元以至一、二千元的退职补助费,足够维持本人几年以至十年以上的生活。这样的待遇标准,按照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可以说已经相当高了。但是,因为退职人员的家庭情况很不相同,有些人员如果在退职后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社会救济办法适当解决。
另外,有些退职人员日后重新具备就业条件要求工作的时候,也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一般社会就业问题适当处理。
退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于某些职工按照退职处理,是照顾了国家整体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的,是符合从六亿人口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的。但是,要做好这件工作,不仅需要有正确的办法,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掌握得当。这个规定实施的时候,各单位都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到公平合理,务使执行的结果真正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和妥善地安排退职人员。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由于在目前整风精简中有一些职工需要退休或者退职,现在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发布实施,这个退职暂行规定也需早日发布,以利更妥善地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为此,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这个草案能予批准,在批准后由国务院暂以草案发布试行,同时发动职工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再根据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作必要的修改后正式发布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环节,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对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理念,明确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科技引领、人才兴业,文化传承、创新驱动的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始终坚持将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功能和质量;充分考虑地域、人文、环境、资源等特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推进低碳循环经济建设;注重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强人才培养,提升行业队伍素质;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坚持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完善行业发展体制与机制,推进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技术水平,实现勘察设计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三)主要目标

  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监管为手段,以推进工程担保、保险和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勘察设计市场运行体系;以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公司为龙头,以中小型专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为基础,构建规模级配合理、专业分工有序的行业结构体系;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技术、管理、业态创新为动力,逐步形成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行业服务体系,实现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四)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进一步简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加强对专业相关、相近的企业资质归并整合的研究。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强化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完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五)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框架体系,合理优化专业划分,逐步实现相关、相近类别注册资格的归并整合。完善执业标准,探索拓宽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强化执业责任,维护执业合法权益。加强执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加大对人员业绩、从业行为、诚信行为、社保关系的审查力度,防止注册执业人员的人证分离,全面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

  (六)改进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

  针对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完善招投标制度,研究推行不同的招标方式,大中型建筑设计项目采用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等形式,大中型工业设计项目采用工艺方案比选、初步设计招标等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重点评估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以及方案的优劣,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作为中标条件。

  (七)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

  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和个人从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勘察设计市场集中检查。健全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工商、社保、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项目等相关数据的共享和管理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八)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担保

  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由政府倡导、按市场模式运行的工程保险、担保制度,保障企业稳定运营。支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保险产品创新,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分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从业风险。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增强服务能力、提升企业实力提供支撑。

  (九)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合理收费和周期

  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和周期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周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完善优化设计激励办法,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加大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规低价竞标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

  按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完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标准,建立比较完整的各类市场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托全国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并公布诚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诚信信息的分析和应用,推行市场准入清出、勘察设计招投标、市场动态监管等环节的差别化管理,逐步培育依法竞争、合理竞争、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市场。

  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一)拓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服务范围

  支持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业态创新。促进大型设计企业向具有项目前期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融资能力的工程公司或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发展;促进大型勘察企业向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的岩土工程公司或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发展;促进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具有较强专业技术优势的专业公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设计和研发为基础,以自身专利及专有技术为优势,拓展装备制造、设备成套、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逐步形成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

  (十二)增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和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形成完备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运用体系。引导行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战略合作,重点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科技水平。

  (十三)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人才支撑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人才队伍。要建立健全与市场接轨的人才选拔任用、培养和分配激励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快行业领军人物、复合型人才、卓越工程师的培养,加强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十四)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快建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标准。积极推广三维设计、协同设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大型建筑设计企业要积极应用BIM等技术。建立项目管理、综合办公管理、科研管理等相结合的集成化系统。探索发展云计算平台,实现硬件、软件、数据等资源的全面共享,增强企业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能力,全面提高行业生产效率。

  (十五)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平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注重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审核环节管理,同时提高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积极开展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注册执业人员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对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全面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质量水平。

  (十六)鼓励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参与村镇建设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参与农房建设标准规范和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编制,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房设计服务。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担农村低层房屋设计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逐步提高农村房屋的工程质量。

  (十七)推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走出去”

  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加快行业国际化发展进程。对有实力、有信誉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等经营活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的工程公司、供应商、专利商、分包商建立合作关系,带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发展和设备材料出口。推动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掌握国际标准规范和通行规则,积极将国内标准规范推广应用于国际工程项目,逐步提高我国标准规范的国际地位。

  四、强化行业组织作用

  (十八)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履行服务行业企业的宗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支持行业组织参与政策研究、法规标准制定、行业科技进步、国际市场拓展等相关工作。引导行业组织在人才培训、国际交流、协调对外工程服务贸易争端、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鼓励行业组织间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形成合力,深入开展行业调研,研究行业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共同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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